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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改 護航公平正義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
主持人:本報記者 張 璁
嘉 賓: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亞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wèi)東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卓澤淵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階段性成果,司法體制改革主體框架已基本確立。在新起點上推動司改向縱深發(fā)展的過程中,黨的十九大報告所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究竟指向了哪些領域?為何要推動這些改革,而它們與此前的司法體制改革舉措之間又存在什么關聯(lián)?就此,本報采訪了3位專家學者。
把司改連成“線”、形成“面”、組成“體”
記者: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可能會涉及哪些具體的改革舉措?
王亞新: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有兩方面的含義。一層含義就是“夯實”,要夯實前一階段司改成果的基礎,將這些改革成果固定下來,形成穩(wěn)定長效的機制,這其中就涉及制度化或者立法化的問題。比如,一些相關的法律如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修改都要跟進,從而把司法責任制、員額制等改革成果提升到立法的層面,使司改成果的穩(wěn)定性能夠得到保障。第二層含義就是“填空”,因為各項改革中的各項制度之間都是相互關聯(lián)的,“配套”或者說“填空”就是要把這些制度關聯(lián)里的“縫隙”填滿。
陳衛(wèi)東: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就是要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為重心,深化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健全員額制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員專業(yè)化水平,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打造職業(yè)化司法人員隊伍等基礎性改革為綱,研究制定科學有效的實施機制和保障機制。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應圍繞這些基礎性體制改革展開,至于“配什么、怎么配”,則應當注重先期調研,找準問題癥結。應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實事求是,通過理論研究、實踐調研等方式,深入分析問題的成因、問題之間的關系,并以此作為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基礎。
卓澤淵: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涉及的內容,是以司法體制改革的既有狀態(tài)為基礎的。我們已開展了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yè)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這四項基礎性改革。這些改革遍及司法的各個方面,但都是點狀的。我們現(xiàn)在所稱的“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就是要把這些“點”連成“線”、形成“面”、組成“體”。即將展開的綜合配套改革就是“點線面體”的組合、整合、提升,這涉及司法體制的各個方面,是整體性的改革、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整體性、協(xié)調性將在這一改革中被特別凸顯和高度重視。
以綜合配套保障司改生命力
記者:本輪司改已取得重大階段性成就,為什么還要進一步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
王亞新: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是在既有的司法體制改革已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礎上,而進一步提出來的任務。與此同時,某些改革措施及其綜合配套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進度不平衡、完成度不夠高的問題,其中一些配套措施與基礎性改革還往往密切相關。例如,關于檢察院的公益訴訟這一改革,其在結束了部分地區(qū)試點并修改相關法律之后,接下來就是如何在全國推行的問題,這就涉及行政訴訟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重大的改革尚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tài)。比如說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究竟是外分出去還是保留在法院進行內部分權的問題就很典型。審執(zhí)分離改革也是司改很重要的一部分,而這還需要今后從頂層設計的層面作出決斷。
陳衛(wèi)東:雖然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舉措都已出臺,但僅依靠制度本身的改革很難確保改革的生命力,相應的配套和保障措施都必須跟進到位。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強調改革的整體性、配套性和保障性,目的就是要進一步全面、系統(tǒng)、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鞏固現(xiàn)有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激發(fā)黨的十八大以來各項改革的整體效能。例如司法責任制改革,其核心為放權給辦案法官、檢察官,但要保證該制度順利運行,還必須在細化權力清單、明確分類管理、落實追責機制等一系列綜合配套工作上下足功夫。
卓澤淵: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與此前的四項基礎性改革,是有密切關聯(lián)的。第一,已開展的四項基礎性改革是綜合配套改革的良好基礎,新的改革中必須鞏固這些既有成果。第二,綜合配套改革是深化改革,深化改革就是往前走,而不是走回頭路。綜合配套改革就必然是既有改革的深化要求和必然發(fā)展。為此,我們就要為綜合配套改革確立更高遠的目標、擬制更全面的方案、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推進這一改革。
沖破利益藩籬,將司改進行到底
記者: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可能面臨哪些困難和挑戰(zhàn),又該如何應對?
王亞新:司法體制改革作為一個整體來講,現(xiàn)在“四梁八柱”的基本框架已經(jīng)立起來了,但是還需要讓改革的成果更加豐滿。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則是在一步步解決基礎性改革中仍然存在的某些技術性問題。任何改革一到細部、到提升完成度和均衡度的階段,遇到的難度往往不小。“細節(jié)決定成敗”,講的就是這些配套的、綜合的改革,有時甚至會“按下葫蘆浮起瓢”,解決這個問題又產生新的問題。但是對于這些問題,只要有決心和耐心,投入的力量資源足夠充分,都是能夠解決的。
陳衛(wèi)東: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首先應當遵循司法規(guī)律,體現(xiàn)權責統(tǒng)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其次,司法改革的方案出臺之前,必須反復論證和科學評估,根據(jù)所針對問題的特點分層級、分階段地有序推進,力求行之有效;再次,改革方案要于法有據(jù),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要按法律程序進行,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另外,我認為還應當構建評估體系,確保改革成效。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tǒng)性、全局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過程中必然會出現(xiàn)實踐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至為關鍵。因此,應當建立起科學、中立、客觀的評估體系,以第三方評估為主要手段,針對特定改革內容進行評估,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信息、報告問題,助力改革措施取得實效。
卓澤淵: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首先面臨的是認識上的挑戰(zhàn)。一是誤以為改革已經(jīng)到了該停步的時候,不思進取,不謀深化。二是把改革中因不配套、不徹底導致的問題歸結為改革本身的問題。
要深化綜合配套改革,還必須著力解決司法改革的內外部體制機制問題。從外部來講就要改革多個方面的體制機制,使之與司法機關的各項權能、與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相銜接。從內部來講,必須著力解決法律機關之間的職權配置問題,將各個法律權力的屬性厘清,各歸其位、各行其權、各負其責。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改革 司法 法體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