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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不妨給地方更多自主空間
《勞動合同法》的靈活性不足,恐怕很難滿足各地的實際需要,同時也增加其實施難度。從這一角度上講,不如在立法層面上給地方更多的自主立法空間。
距《勞動合同法》通過已過去整整九年。這九年間,爭議不斷,尤其是近期,關于《勞動合同法》的爭論再趨激烈。
此番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否過度,《勞動合同法》是否是企業利潤下滑、經濟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對大中小企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適等,以及由于當前我國正開展供給側改革,企業在著力降成本、過剩行業著力去產能,《勞動合同法》是否能適應這種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訂。
把《勞動合同法》視為企業利潤下滑、經濟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難以站得住腳。九年前,新的《勞動合同法》出臺之時,學者們就進行了一番爭論。張維迎、劉吉都有批評,認為這將直接提高企業的成本,讓工人更難找工作了。
但也有學者認為企業稅負才是問題的關鍵。目前企業的平均稅負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60%。稅費過重,如果企業贏利空間有限,就會向員工轉嫁經營成本,就會批評《勞動合同法》,認為過于保護勞動者。這也是本屆政府一直為企業和個人努力減稅降費的原因。
當然,這樣并非是說《勞動合同法》已經完全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中國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就要提高各種要素的生產率,就要提高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這在客觀上要求《勞動合同法》要體現企業和勞動者的平衡,而不是單獨保護某一方。
更何況,目前的《勞動合同法》也并未完全執行到位。法律上一些規定的社保、休假等條款在很多地方和行業執行情況不一而足,有些條款甚至被架空。究其原因在于,這樣一部全國綜合性的法律還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國情。
中國地域千差萬別,行業千差萬別,企業也千差萬別。尤其是,中國不同區域的經濟水平差別越來越大,其產業也不盡相同,適用于發達地區的法律條款,未必適用于落后地區。比如北上深等大城市,其經濟產業已轉變為科技、金融、服務業等領域。而有些地方仍屬于工業型省市,其經濟驅動力主要來自第二產業。不同地區的經濟模式不同,必然導致其在勞動合同關系中保護的側重點不同。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對所有地域、行業、企業一刀切,確實靈活性不夠,恐怕很難滿足各地的實際需要。同時,也會讓《勞動合同法》因缺乏適應性而難以實施。從這一角度上講,現在討論更高段位的《勞動合同法》修改,不如更加關注于法律與國情的適應,不如在立法層面更加靈活一些,給地方更多的自主立法空間。
這樣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無論是人均GDP或職工平均收入,均已接近一些發達國家水平,那么,這些地方愿意更加注重保障勞工權益,自然就可以先行一步。中西部等一些省份如果就業仍然是最大壓力,那么,當地的勞工法律自然可以更加寬松一些,向資方傾斜,鼓勵企業雇傭更多人員。
中國體量太大。無論是從國土面積還是地區發展不均衡的現實來看,和歐盟存在非常相似的地方。所以,我們的相關法律,應該根據這樣的實情,而更加富有彈性,在大一統的成文法體制之外,給與地方更大的立法自主權利。我想,這可能才是認真值得考慮的問題,也是最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最佳解決方案。
□廖保平(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自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