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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明年初產生省市縣三級監察委
焦點1
“明知”改為“應當知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加碼
侵犯知識產權是網購假貨現象的誘因之一。此前一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該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一審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侵權責任”條款不夠火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就以該條款為例,指出該條款偏重保護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而沒有加大力度去保護消費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電商或賣家的責任,那就是‘應當知道’?!彼f,比如商品上面已經標明“高仿”,還有的以非常低的價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價格,來誘騙消費者去點擊的,電商推脫說不明知真假,那就屬于“應當知道”。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采用“應當知道”,替換掉了一審稿中的“明知”,將“侵權責任”條款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該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業內人士評價說,從“明知”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變化對電商平臺經營者治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確、嚴格的要求。
二審稿還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焦點2
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個人網店不用工商登記
此前一審時,“個人開網店要不要工商登記”系熱議焦點。
針對哪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進行工商登記,一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一審分組審議時,李連寧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同觀點,認為上述條款“開了個口子”,“實體店經營場所本身負擔很重,有些網店若可以不登記,那在登記問題上就存在不公平,也存在稅收漏洞?!?/p>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一審稿有關工商登記范圍的條款,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述免于工商登記的范圍過窄,不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草案與最近國務院發布施行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總體一致,目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已合并,實行一照一碼,工商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工商登記應當線上線下統一。
綜合上述意見,二審稿將有關工商登記范圍條款調整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據此,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的個體網店,仍不需要工商登記。
焦點3
電子支付未授權造成損失服務提供者承擔舉證責任
此前一審稿規定,未經授權的電子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不過,如果滿足兩個條件,那么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免責,不承擔責任。這兩個條件為: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因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的過錯造成的,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二審稿修改了上述未授權支付糾紛的處置規則,提出“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未授權支付的過錯舉證責任,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在未授權支付糾紛中,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免責必須滿足一個前提,自身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由消費者過錯造成的。
此外,一審以來,一些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針對實踐中消費者投訴舉證難、獲取證據難問題,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范。
為此,二審稿將“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單列一章,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土地 草案 電子商務 承包 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