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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老年人住院 獨生子女或可享受15天帶薪護理
《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老年人住院 獨生子女可享15天帶薪護理
記者 孫琴霞
云南網訊 免費逛公園、免費乘公交……近幾年來,云南省老年人享受著越來越多的優待政策。除此,如何讓老年人晚年不再孤獨、安享天倫之樂?日前,省政府法制辦官網公布了《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再次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11月15日前,單位和個人可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
贍養
成年子女“啃老”
老人有權拒絕
草案明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的義務,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與贍養人基本一致。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非共居老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而且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即便是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也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對于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贍養人或者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養老機構有權要求贍養人或者家庭成員前往看望,對連續3個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督促其前往看望。
此外,對于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物;不得騙取、竊取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聲音
的確會有家屬把老人安置到養老院就很少出現,有時逢年過節、老人生病都不來看看。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想著將老人送入養老院便萬事大吉,尤其當看到別人一家老小團聚的時候,這些孤單的老人太可憐了。——昆明一家養老院負責人如此表示
養老機構
推行星級評定制
設立行業黑名單
老人入住養老院,除了看價格,服務質量也是家屬和老人所擔心的。如何選擇服務優質、價格合適的養老院呢?草案擬規定,民政、老齡、價格、質監等部門應當公布養老服務項目收費目錄和標準,加強養老服務質量體系建設,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水平,推行星級評定制度和養老服務行業黑名單制度。
此外,民政、老齡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管理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為失獨老人提供有效、優質的養老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方式支持養老機構投保綜合責任保險。
護理
老年人住院
獨生子女可帶薪護理15天
草案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支持商業保險企業開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等業務。對失獨老人或者長期不能自理且經濟困難的其他老年人,應當依據老年人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老年人的長期照護費用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聲音
這對于獨生子女來講無疑是一項利好。最擔心老人生病,兩個人又要工作又要陪護,真的太累了,如果有陪護假,他們也能減少些后顧之憂。就在上個月,父親和岳父同時生病住院,雖然不是大病,但身邊也不能缺人,他和妻子兩人商量著分班照顧,同時還要接送孩子,幾天下來就像是脫了層皮。
——張先生兩口子是典型的80后,“雙獨”家庭、4位老人、兩個孩子,讓他們夫妻時常感到壓力大。
監督
拒絕贍養老人
或被納入社會誠信體系
草案擬規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的;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財產權利、居住權利的;其他損害老年人權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或被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此外,由其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報記者 宋金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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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5年
全省養老床位
數量翻一倍
昨日,記者從省民政廳舉辦的2017年第三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全省社會養老床位增加到14.3萬張,與2012年底相比,全省養老床位的數量翻了一倍。除了養老服務設施外,兒童福利設施和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數量也在增加。全省建成630所留守兒童之家,惠及數萬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由孤兒擴大到感染艾滋病病毒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老年人 養老 護理 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