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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整治“不合理低價游”三問

2017年09月14日 09:52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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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不合理低價游”怎么認定怎么查

“不合理低價游”確實不好認定不好查。

有人抓住“不合理低價游”這個說法,認為既然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就沒有統一的尺度和標準,只能是人為的主觀判斷。也有人甚至提出“不合理低價游”根本就不是一個“罪名”,更何況價格問題是物價部門的職權范圍,旅游主管部門根本沒有任何權力進行“不合理低價”的執法檢查,更不能隨意進行行政處罰。

這些說法,確實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因為國家旅游局《專項行動通知》中有“不合理低價”的字眼,就想當然地認為價格問題和旅游行業管理部門無關,或者認為執法檢查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查處就是違法行政、違法執法。

其實,“不合理低價游”只是為方便表述而使用的“借代”修辭。這里有必要復習一下中學語文:借代是指用與人或事物有關的部分內容或特征來代替人或事物的修辭格。比如,可用特征代替本體,用部分代替整體,等等。

“不合理低價游”這個說法,并不是隨意拍腦門而來的,是有出處的,即《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以此簡稱,來指代違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行為,并取代此前行業內“零負團費”的通常說法。

《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也是“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因此,處罰的違法行為是“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而不是單純的“不合理低價”。

在執法檢查中,只認為某家旅行社的產品線路為“不合理低價”,可能旅游執法部門并無充足的理由進行查處。因為僅從“價格低”來說,旅行社可以搬出很多理由來說明價格是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其中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似乎就是為一些旅行社經營低價旅游線路準備的以對抗旅游執法檢查的理由。

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再看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是怎么說的,從三十五條的表述來看,“不合理低價”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誘騙旅游者”,結果是“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因此從三十五條前兩款的全文分析,“不合理低價”這個“以部分指全部”“以特征指本體”的說法,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低價”作為“誘騙”手段;二是“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三是“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不過,單純從這三個條件來看,似乎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

其一,說旅行社“低價”,旅行社可以給出“低價”的千萬種合理理由。

其二,說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只要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簽字認可的行程單中寫明了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項目,難道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證明嗎?

其三,說旅行社從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項目獲取利益,也不能當然認為是違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只要經營者合法入賬,也是合法的經營行為。(關于旅行社收取購物場所傭金的合法性分析,見筆者于2016年8月18日在本報發表的《購物店的傭金與政府的獎勵》一文)。

但是三個獨立的合法行為,組合在一起,其性質可能發生變化:如果某家旅行社號稱自己的線路低價是“階段性促銷”“尾貨甩賣”,同時又和游客“協商一致”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了指定的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項目,又收取了該購物場所的傭金,而獲取的傭金又正好是用來彌補其“低價”,這個低價也正是“誘騙”旅游者來報名參團的一個誘因,那么這一連串的行為就可以被認定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就可以按照第九十八條進行處罰——當然,對于執法部門來說,獲取這一連串的證據確實很難。

不過,任何違法行為都不會是天衣無縫的,都會留下蛛絲馬跡。旅游執法機關會找到非法旅行社的違規細節切入:比如不規范簽署書面旅游合同、不在旅游合同中寫明導游服務費、不披露地接社的信息、向地接社支付的接待費用低于接待成本、對于老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沒有提供更多服務而多收取旅游費用、不向導游支付合法勞動報酬、收取的傭金代理費不合法入賬,等等。只要有一點線索,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查處,然后再抓住這一點線索抽絲剝繭,進一步認定違法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讀到此處,讀者可能要懷疑筆者這么分析說明,是在指導非法旅行社如何逃避檢查。但是,如果旅行社能把上邊這幾條都做到合法合規,這家旅行社的這條線路產品,也就不可能是“不合理低價游”了。

總之,“不合理低價游”不僅違法,還惹了很多人;打擊“不合理低價游”行為的風還將持續刮下去;查處的決心和力度不減、執法檢查的精細化、專業化程度也將不斷提高。期望躲過風頭重新開張、找個理由逃避處罰的希望是比較渺茫的。對旅游企業而言,最好的辦法就是規規矩矩做事、老老實實經營。

當然,相對于有限的執法力量,全國兩萬多家旅行社實在是查不過來,不過查到了誰,罰到了誰,別叫冤,別抱怨,闖紅燈的行人被罰拿著小紅旗在路口站崗執勤時,就別埋怨為什么那么多闖紅燈的人只抓自己。關鍵是,誰讓你闖紅燈了呢!

(李廣 作者為北京市法學會 旅游法研究會 副秘書長)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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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旅游 旅行社 整治 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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