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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違法信息須慎重
在信息社會,信息既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對象,也是政府進行管理的手段。違法信息行政公告,作為一種信息規制工具,在信息時代受到青睞,被廣泛運用到行政管理中。例如今年5月起,濟南交警加大對路口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等不文明現象的整治力度,利用交警新媒體、路口大屏幕和社會大屏幕曝光違法者的高清無碼照片以及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8月底,無錫也正式啟用闖紅燈人臉識別抓拍系統,在路口前端安裝顯示信息大屏,實時發布當事人闖紅燈的特寫照片、個人姓名等信息,并將違法者闖紅燈信息抄告單位、社區和本人。
上述執法創新正是典型的違法信息行政公告,俗稱“黑名單曝光”,是指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將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和制作的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相關信息,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媒體,主動向社會公眾予以公布的行為。違法信息行政公告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實施公告會克減違法行為人的權益,對其名譽權、隱私權等造成實際影響。違法者名譽受損會影響并降低其社會評價,進而間接損害交易關系,帶來經濟上的不利后果。如此,震懾、警示的效果才能最大程度地彰顯。需要注意的是,交警實時曝光交通違法者的違法信息,本身也帶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其主要目的卻并非制裁違法者,而是震懾、警示公眾不要違法。
針對濟南和無錫交警的執法創新,也有觀點認為,此種創新有“濫用”“過重”之嫌。就此而言,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曝光黑名單是否于法有據。利用街頭大屏幕實時曝光交通違法者圖像及其姓名等個人信息本該于法有據,然而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此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此舉合法性存疑。二是曝光姓名、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是否合法、必要?違法者雖然觸犯了交通法規,但其合法的隱私權依然受法律保護,為加大懲罰力度、增加震懾效果而曝光其姓名、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合法性存疑。同時,上述信息與城市交通并無必然聯系,曝光并無必要,確有超出必要限度之嫌。
因此建議盡快修改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規范,對違法信息行政公告作出明確規定。從適當性原則出發,立法規范違法信息行政公告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簡單地將其視為加強行政管理的工具。其次,按必要性原則的要求,如果采取別的、相對更為溫和的管理手段也能達成管理目的、取得同樣的社會效果,那么行政執法中,違法信息行政公告要慎用。再者,按照狹義比例原則的要求,立法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忽視私人權益。違法信息行政公告帶有公共警示和懲戒性質,為防止違法事實經由媒體傳播、社會心理機制的復雜作用而被無限夸大,引發不良的過度反應,輕微的違法事實原則上應不予公告。
簡言之,違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最低標準應該限制為“必須讓公眾知曉的、具有即刻危險的有關違法信息或急需公眾知曉的、防止公眾產生誤解的有關違法信息”。同時,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在公告中應該進行適當處理、隱匿,避免侵犯違法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息 違法 曝光 行政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