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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面試時幼女墜亡 誰責任更大?
母親面試時幼女墜亡 誰責任更大?
事發大廈、招聘公司及看護者一審被判承擔9成責任;三被告上訴要求降低承擔事故的責任比例
女孩(紅圈處)從樓梯護欄空隙處墜樓。視頻監控截圖
昨日下午,記者在大興區金融大廈事發地點看到,樓梯拐彎處已經增設防護玻璃。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 攝
32歲的年輕母親張芳(化名)帶著兩歲女兒,前往大興區金融大廈內的公司應聘工作。為防止孩子在面試中吵鬧,該公司員工郭某將其帶出看管,后孩子不慎從大廈四層墜梯身亡。
張芳和丈夫將郭某、所應聘公司及事發大廈訴至法庭要求賠償。今年4月26日,大興法院一審宣判,孩子母親承擔事故10%的責任,三方被告共同承擔其余90%的責任,賠償家屬共計108萬元。
因不滿一審判決,被告三方提起上訴。昨日下午,該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三被告均要求降低承擔事故的責任比例,并闡述了各自的理由。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 實習生 劉名洋
母親攜幼女應聘 悲劇發生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遇難女童的母親張芳,與被告之一的郭某相識。據張芳訴狀稱,去年2月29日,她在一家保險公司業務員郭某的介紹下,前往大興區金苑路金融大廈西側三樓郭某所供職公司應聘。
據張芳稱,郭某知道自己要照看孩子,仍勸說她去應聘,自己礙于情面,只得帶上兩歲大的女兒一同前往。面試過程中,為防止孩子吵鬧,郭某將張芳的女兒帶出面試房間代為看管。
等待一份工作的張芳,卻先等來了孩子出事的消息:就在面試的過程中,她的女兒不慎從大廈四樓拐角樓梯欄桿的間隙處墜落,后經兒童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張芳和丈夫將郭某、應聘保險公司及金融大廈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120萬余元。
張芳及其家人認為,由于郭某的疏忽,導致孩子從四樓墜梯身亡;郭某代為看管的行為屬執行職務,應由其所供職的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責任;金融大廈樓梯防護欄沒有全封閉,且柱子之間間隙過大,存在明顯的設計缺陷,對此亦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及警示信息,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悲劇發生,該大廈的產權人及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被告上訴 要求減輕責任
今年4月26日,大興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孩子母親承擔事故10%的責任、郭某承擔20%的責任、張芳所應聘公司承擔30%的責任、大廈產權人和管理人承擔40%的責任;三被告向孩子家屬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8萬元。對此判決三被告表示不認同,并提起上訴。
昨日下午3時許,該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雙方均由代理人到場,張芳的弟弟代表家屬旁聽案件的審理。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母親面試 幼女墜亡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