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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青年被誣陷坐牢1672天 申請73萬國家賠償
本只是一名在廣東東莞一家模型廠打工的普通青年,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沒想到自己會跟一起從沒做過的搶劫案扯上聯系,甚至因此入獄5年。
搶劫案案發于2010年5月,先行被抓捕歸案的李一權和鄒鵬誣陷稱汪超也參與了搶劫。2012年秋天,汪超被捕,被以搶劫罪判刑5年4個月,其之后的上訴、申訴均不斷被駁回。
直到5年后,該搶劫案的最后一名嫌犯易禮明被抓捕歸案時,“汪超并未參與搶劫案”的真相才在重審的庭審現場被承認。2017年4月,汪超被無罪釋放。
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約43.29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等共計約73.88萬元——這是汪超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代價是汪超被無罪羈押的1672天。
莫名多出的“作案人”
根據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增城法院”)一審判決書,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增城檢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21時許,汪超伙同李一權、賀中和、鄒鵬、易禮明等五人,經商量策劃,攜帶刀具、透明膠帶等工具,從廣州市海珠區瑞康路中大布匹批發市場,以租車為由,將被害人劉某斌誘騙至增城市新塘鎮某地,他們以到站為由騙劉某斌停車,隨即使用毆打、捆綁的方法將劉某斌控制,后一伙人將其搭載至仙村出口附近丟棄,搶走其一輛價值4.3萬元的長安牌小型汽車、一臺國產手機和3000元現金。之后李一權、賀中和及鄒鵬將車輛燒毀。
案發后,李一權、鄒鵬、賀中和三人相繼被抓捕歸案,李一權和鄒鵬供述稱汪超也參與了搶劫。2012年9月20日,汪超也被抓捕歸案。至此該案最后一名嫌犯易禮明尚未歸案。
自始至終,汪超都堅持否認自己曾參與搶劫。其辯護律師羅放清為其做無罪辯護,稱同案人李一權和鄒鵬說汪超參與搶劫的供述并不真實,且自相矛盾。
據判決書,李一權供述稱, 2010年年中,在東莞市賀中和所租的出租屋內,賀中和提議搶一輛車回來方便日后搶劫,他表示汪超與自己、鄒鵬、易禮明5人都在現場,并同意了搶劫計劃。
他稱,兩天后,5人一起乘車去廣州市區一個皮料市場,由賀中和與鄒鵬、汪超一起在附近商店買了兩把刀和一卷封口膠,之后由易禮明和汪超租來被害人劉某斌的長安之星面包車。但他之后又稱,記不清具體是哪兩個人先去租車,但確定汪超當時就在車上。
到了新塘收費站出口后,李一權讓被害人停車,和鄒鵬、易禮明、汪超一起動手按住被害人,并拿出水果刀頂住,后將其捆綁并封口。之后李一權打電話給賀中和,30分鐘后賀中和趕到并將該長安之星開上高速路,不久,便將被害人丟在路邊開車逃跑。后擔心暴露將車輛燒毀。
鄒鵬也同樣供述,由賀中和提議搶車,包括汪超在內的五個人參與了搶車。鄒還稱,是由汪超壓住司機的腿,幫助捆綁,搜出了3000元現金。鄒鵬稱,自己與綽號“阿旺”的汪超在老家就認識。
但賀中和的供述卻與鄒鵬、李一權的供述并不一致。在他的供述中只有4人,并沒有汪超的存在。
他表示,他在東莞時,突然接到李一權的電話,讓他去增城市新塘鎮幫他們開車,“因為他們都不會開車”。賀中和表示,自己打出租車到案發現場時,只看到李一權在面包車旁,而綽號“黃毛”的鄒鵬和綽號“三兒”的易禮明坐在車的后排,副駕駛位和司機位都沒人。
賀中和稱,幫他們把車開出幾公里后,李一權讓鄒鵬和易禮明拉出雙手被反綁的司機,丟在了路邊,之后賀中和將車開走。他表示汪超“沒份參與”,后在庭審中解釋稱,在趕到案發現場時并沒有看到汪超。
針對賀中和的供述,羅放清律師認為,賀中和抵達案發現場時已接近凌晨,汪超不可能在賀中和到達前先行離開,且賀中和的4次供述和辨認筆錄都證實汪超沒有參與搶劫。但增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不能從賀中和在現場未看到汪超的供述就得出汪超不在現場的結論。
汪超解釋,案發時自己并不在東莞,是后來在廣州天河一家電子廠上班期間,與易禮明喝酒的過程中,才聽他提起了易禮明與賀中和、李一權、鄒鵬4人剛剛搶了一輛面包車的事。
被害人劉某斌的陳述也與李一權、鄒鵬的供述并不一致。根據被害人劉某斌的陳述,先是由兩名男子來租車,經過橋下時又上來一名拿黑色袋子的男子,搭載這3人往新塘走,后他被后排男子攬住脖子并被以刀頂住。其中一名男子由于未能將車開走,就打電話叫人,30分鐘后又來一名男子駕車,之后被害人被扔下。在被害人陳述中,參與搶劫的人先后共有4人,而在鄒鵬和李一權的陳述中,卻變成了5人。
“說明這5個人里肯定有一個是被冤枉的。很明顯,汪超就是那個被冤枉的人。”羅放清律師說。
最后一名嫌犯歸案后的反轉
盡管被害人陳述與鄒鵬、李一權等作案人供述,在上車人數、被動手控制等細節上不一致,一審判決卻認定,汪超伙同李一權等人參與搶劫小面包車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
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根據李一權的供述提供了汪超、鄒鵬的照片給被害人辨認,被害人辨認出汪超是一開始租車的兩名男子之一,稱其搶劫時坐在副駕駛位的后面,此外還辨認出鄒鵬,卻未辨認出李一權。羅放清認為,存在被害人將與汪超有些相似的李一權誤認為是汪超的可能。
在汪超歸案后再次辨認時,被害人明確指出汪超是一開始前來租車的兩名男子之一。而對此,羅放清律師則明確指出,辨認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經近3年之久,且公安機關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存在誘導被害人辨認的嫌疑。“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里,只有汪超是穿著囚服,很明顯的背景墻,很容易被認為是犯人,應該列為非法證據。”
羅放清律師認為,該案中,可以證明被告人汪超參加搶劫的所有證據,并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汪超在案發現場。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汪超犯搶劫罪,并沒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2014年1月24日,增城法院以搶劫罪判決24歲的汪超有期徒刑5年4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汪超不服,提起上訴。同年6月,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超的父親汪雙春向廣州中院提起申訴。2015年6月,申訴被駁回,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汪雙春繼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申請再審。2016年5月,廣東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一個月后撤銷了該案一審判決、終審裁定,將該案發回增城法院重審。
此時,隨著最后一名嫌疑人易禮明歸案,案件出現巨大轉機。
過去5年間,汪超不是沒期望過這位朋友主動投案說出“汪超沒參與搶劫”的真相,但“他也擔心嘛,他不敢。”直到重審結束,汪超被告知,“易禮明把事情都說出來了。”
在增城法院重審汪超案的庭審現場,易禮明作為同案犯出庭。羅放清律師通過多次交叉詢問易禮明關于案發現場的諸多信息,易禮明證實,該案作案人數只有4人,與被害人當時的陳述相吻合,同時他證實汪超并未參與搶劫,推翻了李一權和鄒鵬之前對汪超的指證。
增城檢察院認為指控汪超搶劫罪一案,因證據發生變化,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汪超撤回起訴。今年4月14日,增城法院裁定準予增城檢察院撤回起訴。3天后,增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汪超當天被無罪釋放。
“我到現在都想不通,他們為什么要誣陷我。為什么要把我拉進來。我跟他們真沒什么過節。”汪超說。
被切斷的這五年
從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汪超整個人都是蒙的。“就這樣把我放了,連一句話都沒有?把我關了5年,進去是一張紙,出來也是一張紙。” 汪超有些茫然,自由了,卻不知道做什么。
2006年左右,僅讀到初中的汪超隨父親到東莞打工。年少輕狂的年紀,汪超的朋友很多,“電話整天不停。”在電子廠打工時,因賀中和召集了幾個同鄉,汪超與同鄉李一權、鄒鵬等六七人聚在一起。由于賀中和想盤一家商鋪,汪超曾與李一權、鄒鵬等人短暫地住在一起,但一個月不到,汪超便被李一權“打發走了”。搶劫案便是在此期間發生。
2012年汪超到一家模型廠打工。因“參與搶劫”被抓時,他正在工業園區里忙著收貨。“警察說我參與了搶劫案,我完全不知道什么情況。”
對于一場“完全沒參與過的搶劫”,汪超以為自己很快就能出去,沒想到一關就是5年。
被抓時,汪超只有24歲。得知兒子被抓后,汪雙春獨自調查,到處找親友打聽,為證明案發時兒子不在東莞案發現場,他找遍汪超的朋友,卻沒能找到替他作證的人。“他有朋友跟我說他當時不在東莞,但一說到作證就都離得遠遠的。”
因為汪超被抓,汪雙春一家連續幾年沒回湖南華容縣的老家,“心里難受,雖然知道兒子是冤枉的,但被抓了也覺得沒面子。”
汪超在看守所被羈押的近兩年時間,見不到任何親友。一審判決后被轉至廣東省懷集監獄服刑,家人才得以第一次探望。汪雙春從100多公里外的東莞第一次找到兒子所在的懷集監獄,“花了兩天時間”。
一邊做著每月3000元的工,汪雙春一邊堅持每一兩個月看望一次汪超,為他申訴。面對父親的鼓勵,汪超幾乎每次都保持沉默。“到后期,他不抱什么希望了。”汪雙春說。
失去自由5年,對汪超來說,成了簡歷上難以填寫的空白。“我現在跟我朋友都不是一個起跑線了,看到招工廣告不敢報名,因為沒法解釋過去5年這段空白。”當年和汪超一起在模型廠打工的朋友,如今已進了管理層,每月收入近萬元。被無罪釋放4個月,汪超至今尚沒有固定工作。“以前的技能都做不了了,手腳反應不過來。”
剛出獄的汪超,躺在床上整夜整夜地睡不著,窩在家里盯著手機,以前響不停的手機,如今幾天不響一次。在汪雙春的說服下,汪超重新去技校學電工和空調維修,開始接點私活。但在旁人眼里,汪超的時間幾乎定格在了5年前,“教了微信,剛剛學會用”,“坐地鐵稍不注意就會繞迷路”。
在向廣州中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中,汪超不僅請求賠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在內的共計約73.8804萬元,還要求廣州中院在媒體上公開國家賠償決定書予以道歉和恢復名譽。
對于汪超的國家賠償申請,廣州中院已進行了公開聽證。但對汪超來說,被羈押的1672天是金錢難買的青春。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打工青年 被誣陷坐牢1672天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