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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曝三起女童猥褻事件:為何還有網友為此"洗白"

2017年08月17日 09:16 | 作者:孫惠賢 李師荀 張卓涵 | 來源: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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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曝三起女童猥褻事件:為何還有網友為此“洗白”

什么事情比一起猥褻女童事件更令人震驚?答案是兩起。而近四天曝出三起女童猥褻事件,讓輿論場把目光聚焦于此。

近日,南京火車站男子當眾猥褻女童的消息引發輿論巨大關注。但是,隨著后續劇情發展越來越“步步驚心”,竟有網民為此事件“洗白”。

更出乎意料的是,隨著輿情逐漸火熱,同類事件接踵而至,巧合的是,這些猥褻女童者都疑似是女童們的親人或熟人。

面對事實的批判與拷問,社會是否應該反思:究竟誰該為女童猥褻事件負責,究竟如何制止“女童之殤”,當家庭從避風港淪為犯罪圍城、社會又該如何為女童撐起一把人身安全的保護傘?

被猥褻女童為養女,曝光背后“怪象”層出不窮

吊詭的是,這則熱點輿情中,最先感受輿論沖擊的,竟是位無辜者。

媒體人李炳鑫“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只因長相酷似“猥褻男”,他被網友“人肉”出來千夫所指,而擴散“人肉”信息的微博大V@古風同志在收到李炳鑫的辟謠私信后不但未及時澄清信息,“還美滋滋的發微博說自己上了熱搜”。

隨后,最早曝光男子當眾猥褻女童消息的@作家陳嵐,在一天內陸續收到了2000多條威脅和辱罵私信,有網友揚言要“出錢5萬,打斷陳嵐的腿”,“出10萬買你的一只手”……事情愈演愈烈,陸續有人在網上公布了陳嵐的詳細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她本人和助理還接到大量騷擾電話,以至于她“很多時候必須關機或開飛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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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鬧得正歡,那邊警方也并沒有袖手旁觀。

隨著警方的介入和調查,涉嫌猥褻女童的男子段某某被刑拘,警方通報與其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

“果然不是親生的!”面對這一調查結果,不少網友如此感慨,并質疑涉事段家父母是否有收養資格。對此,有媒體跟進報道,稱相關部門已就收養關系等相關問題,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但進一步的舉證調查“還需再等一等”。

然而,正當人們以為,網絡輿情已經回歸理性,“劇情”朝著正常軌道發展的時候,一些“辣眼睛”的言論出現了!

如有網友認為,曝光猥褻一事是“去傷害這種兩情相悅的純真美好的愛情”,稱曝光者是“道德婊”,其行為“毀了一個家庭”!

有網友看過報道后和照片后,“覺得是正常的兄妹關系,親昵的摸下妹妹,很正常,只不過時間不對,哥哥把妹妹還當做是小孩兒,忽略了妹妹的隱私”。該言論下,還有人表示贊同,覺得“這也就是父母在旁邊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原因,親人之間的親昵被冠以猥褻實在不可思議”。

一位網友在一篇就此事探討童養媳惡習的文章下留言,認為童養媳是風俗、是風氣,“是人家的自由”。

@有態度網友071fIp:管得真寬,就算別人是表兄妹,古時候和表妹結婚的人多的是,真愛你想怎么樣。

@陽光的網友 :網絡噴子很惡劣,嚴重干擾人家正常生活。那個偷拍的**想出名發瘋了吧,不得好死。

猥褻女童背后,有些網民評論“無恥又無知”

在本次男子公開猥褻女童一事中,被誤認成嫌疑人的學生李炳鑫和最先為事件發聲的作家陳嵐成為網絡暴力的無辜受害者,若不是兩人的職業屬性讓他們擁有一定發聲權,更懂得如何用合理手段維權,及時獲得了大量網民的理解和支持,恐怕兩人受到的傷害更甚。

但比起上述兩人所遭遇的“網絡踩踏”,個別網民為猥褻者開脫,甚至大肆在網上發表不恰當言論,其性質已經不是用“直男癌言論”可以一筆帶過的。

這些言論的邏輯似乎認為,親人之間可以無底線地“親昵”;個人自由不可侵犯,“何況這還是老祖宗留下的傳統”……難怪有網友將這些思想稱為“封建余毒”,提醒發表言論者“大清早亡了”!認為其“無恥又無知”。

當然,是非曲直,唯有法律能判斷。

首先,段家父母對養女的收養是否合法還需要警方進一步調查。但根據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合法收養: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并且年滿30周歲。在該案中,根據公開信息來看,嫌疑人的父母似乎并不符合第一條規定。但由于收養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因此,該案的小女孩是否為嫌疑人家庭合法收養,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其次,縱然“兩情相悅”,若當事女童未滿14歲,在法律上屬于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中明確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該案中嫌疑人舉動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似乎都有猥褻之嫌,“兩情相悅”也無法“拔苗助長”。

再次,在該案中,有網友指出小女孩可能是嫌疑人家里為兒子買的“童養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違反本條規定就構成違法行為。”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而且買賣人口屬于明顯違法行為。顯然,如果這一假設經警察調查后屬實,那就不只是猥褻女童那么簡單了。

但面對網絡輿情中,有網民反為猥褻者開脫的事實,卻引發了部分網民的反思:我們的女童保護意識是不是還不夠普及?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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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女童猥褻事件 猥褻女童事件 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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