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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新規發布:禁止向未滿12歲兒童提供服務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游局等10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此前,交通運輸部曾于5月22日該意見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建立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系統。
《指導意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等。要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采取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規范自行車停放及管理。
針對車輛投放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引導有序投放車輛,根據城市特點、發展實際等因素研究建立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為提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水平,《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運營企業要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對用戶注冊使用實行實名制管理并簽訂服務協議,明示計費方式和標準,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采取電子圍欄等綜合措施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加強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公開通報存在問題,引導安全文明用車,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
針對用戶資金及信息安全等問題,《指導意見》鼓勵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已收取押金或者預付資金的,要在注冊地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完善退還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企業要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將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項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單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
為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指導意見》對有關部門職責進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競爭秩序,指導和監督企業依法規范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強化輿論和社會監督,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治理的局面。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共享單車新規 禁止 未滿12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