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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有盲區糾紛處理難 地下停車場安全隱患咋這么多
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對一起類似案件作出判決。
在上海市一中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中,原告車輛在被告的地下停車場內受損,由此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車輛鑰匙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根據停車憑證計時收取停車費后即對停放車輛予以放行,并不對停放車輛及駕駛員的其他情況予以審核,此種情形并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應有的控制及占有特征。另外,根據被告每小時收取7元停車費的實際情況,不應當推定被告訂立合同之本意中包含愿意承擔保管車輛的較重義務。法院最終認定為場地租賃合同關系。
不過,也有法院認為,將車輛停放在地下停車場內,車輛完全置于地下停車場的管理之下,構成交付,故而認定為保管合同。
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545號判決書中,原告車輛在被告停車場中丟失,由此產生訴訟。原告將車輛停放在被告經營的停車場,案涉車輛完全置于被告的管理之下,并不存在被告將案涉停車場交付原告使用、收益,原告自行管理車輛的情形,且原告就其停放車輛的行為向被告支付了相應的停車費,故雙方之間成立有償的保管合同關系。
兩種合同關系的認定,直接決定涉事停車場對車輛事故負有的責任比例。在場地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之下,涉事停車場一般只承擔30%左右的責任;在保管合同關系的認定之下,涉事停車場幾乎承擔全額責任。
龐偉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車輛停放在地下停車場屬于一種服務合同,“包含提供臨時場地和進行安全管理的內容,其管理保護義務低于一般保管合同,類似于在小區租的車位,使用人交兩種費用,一是給車位所有人的租賃費,二是給物管的車位物管費。商業停車費類似兩者結合”。
對此,北京律師朱兆林認為,加強地下停車場的安保工作是停車場管理方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靶^停車場的經營模式是收費停車模式,商業場所停車場則采用收費停車或購物消費免停車費兩種模式?!敝煺琢终f,無論停車場采取哪種模式運營,市民將車開進停車場后,就與停車場管理方建立了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消費服務合同關系達成后,停車場管理方就有責任和義務為車主提供安全的停車環境,在自己能力范圍內保護車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如果有人在地下停車場內實施搶劫,導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停車場管理方存在過錯未盡到安保責任,受損者或者受害者可以要求管理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敝煺琢终f。記者 趙麗 實習生 戴夢嵐
編輯:梁霄
關鍵詞:監控 盲區 處理 地下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