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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劍銀:偽慈善呈現出多樣化形態
作者: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中國非營利評論》執行主編 馬劍銀
近日,河北省邯鄲市一次拍賣捐贈活動在網上引發熱議,一家企業稱將捐款20萬元給一所希望小學,并舉著現金支票模型與受助學生合影留念。之后該企業卻聲稱這個模型只是“道具”,現實中只能捐款2000元。
近年來,從2008年汶川大地震激發億萬國人的捐贈熱情,到2011年“郭美美炫富事件”造成的我國慈善組織整體性信任危機,再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慈善”已經成為我國社會領域的熱門話題,我國進入了慈善事業發展新時代,參與慈善捐贈與志愿服務的公眾越來越多。據統計,2016年中國社會捐贈總額已超千億元,當年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時間有16億個小時。
然而,慈善活動并非處處體現“善意”,也有人以慈善的名義行不法之“惡行”。雖然慈善法已經實施近一年,用法治方式為慈善活動中基本的“善”底線負責,但法律得到不折不扣實施,一方面需要制度配套與社會動員,另一方面也需要將慈善與慈善法治的理念向大眾傳播。
在慈善領域,以慈善名義行不法“惡行”的非常多,而且借助新型傳播方式,呈現出多樣化形態,像洗錢、非法集資、傳銷、偷漏稅以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有的也借著慈善的幌子在公共領域尤其在互聯網中堂而皇之地存在,使不少群眾受騙。近年來發生過不少典型案例。
詐捐。這是比較常見的“偽慈善”行為,公開承諾進行慈善捐贈,但是接著就出現“諾而不捐”、“諾而少捐”、“諾而緩捐”,“捐款”行為帶來的榮譽、利益都獲得了,承諾的捐款卻遲遲不兌現。前幾年出現過不少明星或企業家的詐捐行為,最近發生的較為典型的詐捐行為就是“河北希望小學詐捐事件”,某單位在某希望小學的愛心拍賣會上將寫有20萬元的現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領導手中,事后僅捐款2000元,校方問及是否兌現20萬元捐款時,對方稱“20萬現金支票屬于一個演出道具,不應該視為愛心捐款”。
慈善和商業界限不明。有些行為既有慈善性,又有商業性,有時候兩者關系并不清晰,甚至有時候以慈善的名義掩蓋商業行為之實。這種偽慈善現象混淆了公益慈善行為與商業行為的界限,損害了捐贈人與潛在受益人的正當利益,更損害了公共利益。例如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違規放貸24億元給一些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建造“黃河女兒”像,進行房地產開發,但公益支出遠遠達不到法定要求。此外,很多地方出現了舊衣物回收箱,但這些回收箱究竟屬于慈善組織還是商業公司,衣物用于哪里,引發了公眾質疑。
令人困惑的網絡互助、個人求助行為。近幾年,個人求助是否屬于慈善引發了不少爭議,在不同的文化語境中可能會有不同答案,雖然慈善法區分了慈善募捐與個人求助,但并沒有給出區分的法定標準,對于灰色地帶的“籌款”定性比較困難。例如去年12月發生在深圳的“羅爾籌款救女”事件,是個人求助還是“善心營銷”,抑或是違法募捐?人們對此類事件存在多種看法。
以慈善名義欺詐斂財。“偽慈善”存在最普遍的就是以慈善的名義欺詐斂財,而且方式越來越多樣,用愛心、慈善、公益、創新等用詞,借著“互聯網+”、“一帶一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名義行騙,例如“善心匯”事件使用“扶貧濟困、均富共生”,“人人公益”網絡平臺事件“鏈接所有行業”、“購買愛心”等口號,實際是建構隱秘的傳銷組織,非常有迷惑性,用情懷加利益的方式誘惑公眾參與;還有一些案例借慈善的名義騙取錢財,例如“云南慈善媽媽斂財事件”,以“保護兒童,預防拐賣”的名義騙取政府各類優惠高達幾千萬元;“快魚主播大涼山區偽慈善事件”,一些網絡主播以虛假捐贈拍攝視頻騙取粉絲禮物。
其他的“偽慈善”現象還有類似某機構招收“助力志愿者”,向每位志愿者收取參加活動費用;有些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傳教,出售宗教類產品等。
“偽慈善”現象有其滋生的土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在我國的語境中,關于什么是“慈善”的概念多樣而模糊,缺乏清晰界定,有來自傳統的發慈心、行善舉的觀念,強調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有來自西方的博愛理念,強調天下眾生皆為兄弟姐妹;也有“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助理念以及回饋社會的理念等,這些理念對于界定什么是“慈善”標準不同,但都稱自己是“公益慈善”。對于普通公眾來說,樸素的慈善觀念認知并不相同,所以識別“偽慈善”有一定難度。
第二,改革開放30年來,雖然我國老百姓整體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出現了貧富差距問題,像“善心匯”、“人人公益”這些騙局能夠吸納如此之多的參與者,除了一些人對相關領域認知不深,跟公眾在貧富差距拉大的社會情境中快速致富的心態有很大關系。
第三,很多“偽慈善”現象缺乏監管甚至難以監管。相關政府部門往往只針對自己所轄業務范圍進行監管,而很多“偽慈善”行為,往往涉及很多社會領域和多個監管部門,例如“善心匯”、“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違規放貸”、“人人公益”等事件,由于政府部門單兵作戰,監管和執法都不夠有效。因此,開展工商、民政、公安、網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或者建立特殊的綜合執法機制,是防止和監管“偽慈善”現象的重要手段。
第四、面對“偽慈善”現象,一些慈善組織、媒體、學者甚至政府官員為了個人或本單位私利,不進行甄別,甚至忽略盡職調查,為這些開展“偽慈善”的人或組織站臺,增加了許多“偽慈善”現象的迷惑性,像“善心匯”、“人人公益”、“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違規放貸”等事件,都出現了一些慈善組織、媒體、學者甚至政府官員的影子,有些地方民政部門還為他們成立慈善組織大開方便之門。
第五、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很多人對慈善與商業之間的關系認知不清晰,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一些人對“行業創新”進行推廣,形成了不少騙局。例如“人人公益”網絡平臺,就是借著這種“+”的名義,互聯網+、商業+、慈善+等,給“偽慈善”現象出現提供了滋生土壤。
減少“偽慈善”現象不能一蹴而就,但以下幾點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完善慈善法律相關配套制度,厘清慈善相關行為界限,向大眾普及慈善和慈善法治的基本常識。其次,從法律層面規范慈善組織行為,厘清商業與慈善的基本關系,凈化慈善行業土壤,嚴懲那些為“偽慈善”行為站臺的慈善組織、媒體、學者和政府官員。最后,積極培育慈善行業,倡導社會問題用社會化方式解決,只有慈善行業正常運作,培養優秀的慈善組織,提供優質的慈善項目,才會改變公眾認知,真正減少“偽慈善”事件的發生。
回歸真正、正常的慈善,在于改變偽慈善滋生的土壤,從而改變民眾的慈善認知,慈善教育、慈善法治缺一不可。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慈善 傳播 商業性 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