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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勞動保護法律責任亟須“提檔升級”
□ 本報記者 陳磊
近年來,由于夏季高溫天氣導致從事戶外作業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其中最受關注的莫過于高溫勞動保護規定緣何仍未完全落實。
一些企業未落實國家規定
2010年6月中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伊吾縣因出現40攝氏度至44攝氏度的最高氣溫,導致20人中暑住院,其中3人死亡。
2010年7月30日至8月1日,由于高溫肆虐,山東省濟南市中心醫院等3家醫院收治了許多因中暑入院的戶外勞動者,其中8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此,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要求,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隨后,每到高溫天氣,各有關部門、各地紛紛發出通知,要求做好防暑降溫工作。
然而,實踐中仍有勞動者中暑事件發生。
2015年7月,山東一家建筑工地上一名男子因中暑搶救不及時,最終死亡。
2017年7月,連日高溫下,上海收治了今夏首例重度中暑也就是熱射病患者。據悉,這名熱射病患者來自嘉善一家磚瓦廠,因長時間在溫度高、濕度大的環境下工作,突發體溫升高、昏迷不醒,出現意識不清癥狀,被緊急送到上海后,經搶救終于脫離生命危險。
對此,九三學社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隨著《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總體上說,對我國高溫天氣下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有了明顯的提升,勞動者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以改善,但無論是實踐中出現的勞動者沒有領到高溫津貼,還是發生勞動者戶外作業導致中暑事件,都說明一些企業和單位還沒有完全落實國家規定。
編輯:梁霄
關鍵詞:高溫 勞動 保護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