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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章瑩穎案看美司法:警方為何至今未獲有效口供?

2017年07月14日 07:18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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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14日電 一個是優秀的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一個是曾為物理系在讀博士生的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從6月9日到現在,這起牽動無數人心的綁架案將他們聯系起來,也拷問著美國司法制度的一系列問題。

一個多月過去了,雖然章瑩穎仍未找到,但案件終于有了階段性進展——克里斯滕森被以綁架罪名正式起訴,或將面臨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從被捕到被起訴,一直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還要沉默到何時?他可能面臨什么樣的刑罰?

資料圖片:章瑩穎綁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圖片來源:美聯社)

資料圖片:章瑩穎綁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圖片來源:美聯社)

【警方為何至今未獲得嫌犯有效口供?】

7月3日,克里斯滕森在伊州中區聯邦法院第一次上庭,在短短9分鐘庭訊過程中,他全程表情冷漠,只回答了一句"是",其余時間都沒有發聲,或只是與辯護律師低聲交談。

“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會在法庭上成為呈堂證供,審問之前你有權請律師陪伴你受詢問的全過程……”在美劇或電影中,經常能聽到審判罪犯時這段耳熟能詳的話。這出自于“無需自證其罪”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由此衍生出來的“你有權保持沉默”的米蘭達警告。

嫌犯克里斯滕森自被逮捕以來,對于案件關鍵問題始終沉默:他只承認曾遇到過章瑩穎,否認其曾殺害章瑩穎,也拒絕透露章瑩穎下落,導致警方一直未獲得有效口供,案件進展艱難。

章瑩穎家人的援助律師王志東曾表示,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偵查當中,嫌犯有權利保持沉默,任何人不得強迫嫌犯提供口供,尤其是對他自己可能不利的口供,這是美國的司法體制。

但就章瑩穎案,有分析指出,“沉默權”不是警方的擋箭牌,反而暴露了警方在套取口供之外搜集證據的效果不佳,這是美國警方應當反思的。

資料圖片:失蹤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圖片來源:美聯社)

資料圖片:失蹤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圖片來源:美聯社) 


【嫌犯律師為何要對其進行無罪辯護?】

在當地時間7月5日第二次聆訊結束后,嫌犯的律師布魯諾就在法庭門口向公眾及媒體解釋了案件情況,律師表示嫌犯不會認罪,會等待陪審團的審判,同時他表示將對嫌犯做“無罪辯護”。

美國檢方此前披露了對克里斯滕森的一段監聽錄音的內容。錄音中,克里斯滕森解釋他如何綁架了26歲的章瑩穎。克里斯滕森說,章進行抗爭,他把她帶回他的公寓將她囚禁。

種種跡象都顯示,章瑩穎的失蹤和克里斯滕森脫不了關系。在檢方已經決定正式起訴克里斯滕森的情況下,嫌犯為何始終拒絕認罪,律師為何仍堅持無罪辯護?

分析指出,在刑事案件中,無論嫌犯最終被裁定有罪還是無罪,律師做無罪辯護都很常見。這不代表檢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也不表明辯方有十足的把握。

章瑩穎家人的援助律師王志東也就此表示,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犯如果在遭起訴一開始就認罪,那么接下來將只剩下宣判刑期,審判定罪的過程也將不存在了。

與此相反的是,嫌犯先不認罪,而后再通過檢方和辯方的討價還價,最后認下一個他認為能夠接受的罪名,這種可能性是可能出現的。

尋找章瑩穎。(圖片來源:美聯社)

尋找章瑩穎。(圖片來源:美聯社)

【嫌犯將被如何量刑?可能被判死刑嗎?】

起訴書稱,克里斯滕森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篇第1201章(a)(1)條:任何人為了贖金或報酬或其他目的,非法抓捕、限制、誘騙、引誘、綁架或帶走任何受害者,應獲長期或終身監禁;如果受害者死亡,則應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美國的刑事案中,需要由陪審團先認定被告有罪(convict),之后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就量刑來說,每一種罪行都有特定的基本等級級別,法官依據罪行的特征增加或減少相應級別,再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檢方正式起訴克里斯滕森的罪名是“綁架”,并未指控其“謀殺”。

分析指出,如果克里斯滕森被判綁架罪名成立,最高將面臨終身監禁;如果今后檢方掌握更多重要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確殺害了章瑩穎,可能會改以謀殺罪來起訴他。由于此案的起訴方是并未廢除死刑的聯邦法院,若克里斯滕森謀殺罪名成立,最高量刑可至死刑。

不過,有熟悉美國法律的人分析,在章瑩穎失蹤案中,嫌疑人可能通過交代藏尸的地點與檢方達成“辯訴交易”,以此換取輕罪起訴或減刑。如果這樣,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資料圖片:美國最高法院。(圖片來源:法新社)

資料圖片:美國最高法院。(圖片來源:法新社)

【美國刑事訴訟一審程序一覽】

美國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對抗式,法官和陪審團作為案件的裁決者,不主動調查證據,而是負責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和所作的陳述,分別就案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承擔司法裁判職能。

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前的程序

罪狀認否程序:被告人在罪狀認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種答辯:有罪答辯、無罪答辯和不予爭辯的答辯。章瑩穎案件中,克里斯滕森就準備作無罪答辯。對此,法官應當確定開庭日期,準備正式審理。

挑選陪審員程序:法院在第一審程序時需召集陪審團。為組成一個公正的陪審團,法律規定兩種程序機制,隨機初選程序和嚴格“庭選”程序。候任陪審員的人數達到法定的陪審人數時,本案的陪審團就正式組成了。

對章瑩穎嫌犯的起訴書。(圖片來源:美國司法部文件截圖)

對章瑩穎嫌犯的起訴書。(圖片來源:美國司法部文件截圖)

法庭審判正式開始后

開場陳述:這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陳述。辯護律師的開場陳述需說明主要的辯護要點,使陪審團對控方的案件產生疑問,說明被告人無罪。

起訴方舉證:在開場陳述之后,起訴方應當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控訴,包括出示物證和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然后由辯護律師發問,進行交叉詢問。當起訴方出示所有證人證言并認為這些證據已充分地證明罪行,起訴方就歇訴。審判到了這一階段,被告方常規地提出直接裁決動議,要求法官認定起訴方并沒有出示支持罪行各個要件的證據。當辯護方申請沒有得到法官批準時,庭審進入辯方舉證階段。

辯方舉證:對辯護方傳喚作證的證人,同樣由辯護方和起訴方進行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

總結辯論:證據調查后,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辯論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

法官指示陪審團:由于陪審員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主持庭審的法官要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

陪審團評議:在陪審團退庭評議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審團長或告知陪審團選出一名陪審團長和一名副團長,然后全體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由陪審團長主持,陪審團評議內容保密。

陪審裁決:陪審團就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做出裁決后,回到公開法庭,由陪審團長向法庭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必須接受,宣布將被告人當庭釋放。如裁決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將被告人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以等待課刑。至此,正式庭審過程就此結束。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章瑩穎 有效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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