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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戴罪之身可否申請37億元國家賠償
即便是服刑在押或刑滿釋放的人員,只要是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有申請獲得國家賠償的法定權利。
2014年,遼寧本溪人袁程家和妻子謝艷敏被法院認定犯罪,分別獲刑20年和3年5個月。今年5月,正在監獄服刑的袁程家和刑滿釋放的謝艷敏,申請了總金額超過37億元的國家賠償。(央視新聞7月5日)
的確,這是一起特別的國家賠償案件:申請金額很高,總金額超過37億元,在中國的國家賠償史上,鮮有出其右者;申請人并非無罪之身,袁程家被判20年,至今還在監獄中,謝艷敏也是剛刑滿釋放。而社會上也不乏質疑,這么高的賠償金額,國家能賠償嗎?依法判刑的人員,也能獲得國家賠償嗎?
從法律上看,袁程家、謝艷敏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被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里受害人,并沒有限定為“無罪之人”,也就是說,即便是服刑在押或刑滿釋放的人員,只要是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都有申請獲得國家賠償的法定權利。
再翻看報道,袁程家被判入獄前曾是當地的知名企業家,案發前實際控制經營的企業共有22家,在一審被判有罪的同時,這些企業及賬戶內的資產和車輛都被判追繳、沒收。雖然二審判決并未改變兩人的定罪量刑,但已認定之前的追繳、沒收不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返還17家企業及相關資金、合法財產等。問題是,之前“辦案機關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進行了違規處置”,“這些財產中的大部分已很難返還了”。山窮水盡之際,申請國家賠償是最后的辦法。
申請金額達到37億元,不可否認,這是一個“天文數字”,但當初辦案機關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的確造成了不法侵害,如實如數進行賠償,也是國家的法定義務。《國家賠償法》明確“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經國家賠償的法定途徑,袁程家夫妻有望最大程度挽回財產損失。
如今,袁程家夫妻的國家賠償申請程序還在進行中,但由此折射出來的產權保護問題,著實不能漠然視之。盡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早已寫入憲法,公民產權受到法律保護,但現實卻很“骨感”,此案便是一起例證。
為何當事人合法產權頻仍受損?客觀而論,既有政法辦案機關從收繳扣押凍結財產獲得經濟利益的原因,也有辦案人員程序理念缺失的因素,更有問責制度不夠健全的“助力”。一方面是“查得越多,扣的越多,上繳的越多,返還的就越多”,另一方面則是即便“捅了婁子”,也少有被追責、問責者,更加劇了合法資產受侵害。
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到最高法《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再到全國公安系統學習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意見》,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依法保護產權已成為高層共識,但還應跟進激活的,是鮮活的司法實踐。期待類似“申請37億元國家賠償”進入司法,揭示制度短板、規范司法操作、強化程序意識,為公民產權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護。
編輯:梁霄
關鍵詞:中青報 國家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