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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被精神病”挑釁法治底線
被精神病院以治療“性偏好障礙”為由強制醫療19天后起訴精神病院的的河南同性戀男子余虎(化名),近日拿到了勝訴判決。6月26日,河南駐馬店驛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駐馬店精神病院對余虎強制治療的行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權,判決該精神病院在全市范圍內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7月3日澎湃新聞網)
余虎稱因為自己與妻子商量好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入駐馬店精神病院。從一審判決來看,余虎被其妻子與哥哥送到駐馬店精神病院后,在其不同意的情況下,精神病院以焦慮障礙將其收治入院,余虎是非自愿住院,而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被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已經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才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余虎只是因為與妻子存在離婚糾紛,就被當成精神病人送醫治療。這可見駐馬店精神病院將余虎進行強制治療是違法行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權。
被精神病的例子,以往也曾有過,但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的《精神衛生法》規定:疑似精神病患者必須在近親同意和自愿原則下,才能被有關部門收治。這一規定是法治的進步。但像余虎這樣被老婆送去精神病院的類似案例,卻仍并非個例,如有老人被不孝子女送去精神病院。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余虎是同性戀,這點是否是精神病院對其進行強制治療的原因?有些國家與地區已經允許同性戀結婚。 而早在2001年,我國衛生部門發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就已將同性戀從精神障礙分類中剔除。這充分表明,同性戀并不是變態,更不是精神病,作為專門治療精神疾病的精神病院不可能不知道。
此外,疑似精神病患者必須在近親同意和自愿原則下,才能被有關部門收治。所以,不僅要近親同意,也需本人自愿。對精神病人的鑒定也沒有極為科學嚴謹的標準,如就有犯罪分子通過偽裝成精神病人而脫罪的事情發生。對精神病人強制治療,應該是在精神病人加害他人時才能做出,需要嚴格收治精神病人的程序,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發生。
除了要完善精神病人收治程序,對于那些將正常人強制送去精神病院“治療”的其他人、親屬、相關機構等,都要能依法追責,比如余虎這起案件,只看法院判決精神病院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權,那些將余虎送去精神病院的親屬的責任是否追究呢?執法部門、司法部門不能“清官不問家務事”,受到家暴的個人也不能忍氣吞聲,不能把來自家庭成員的侵害不當回事。
在法治社會,人不應被置于可能隨時被精神病的可怕境地,要讓人有免于被精神病恐懼的自由,不管施加者是家屬,還是精神病院或相關機構。當被精神病的事件屢屢發生,這是對法治底線的挑釁,也是對公民基本生存權利的威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精神病院 余虎 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