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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讓人”和“人讓車”應并重
近年來,隨著中國汽車保有量增加,各地因為機動車與行人爭道搶行而導致的死傷事故頻繁發(fā)生。據(jù)統(tǒng)計,2016年,僅北京市發(fā)生的因機動車遇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或停車讓行,導致的事故就達37起。
長期以來,城市道路的斑馬線區(qū)域一直引發(fā)爭議:究竟是“車讓人”還是“人讓車”?
“車讓人”觀點的擁護者多為行人和各地交管部門。他們認為,在交通參與者中,機動車是強勢一方,理應承擔更多禮讓義務。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讓人”也有明確規(guī)定。
“人讓車”觀點的擁護者多為司機。他們認為,行人和汽車在參與公共交通時權利和義務應該平等,不能因為行人弱勢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規(guī),或以“中國式過馬路”這樣的“約定俗成”來獲得路權。在國外很多地方,如果行人闖紅燈,將面臨巨額罰款甚至拘留。可見,“人讓車”符合國際趨勢和規(guī)則。
兩種觀點互不相讓,導致的結果是斑馬線區(qū)域的違法行為居高不下。近日,北京市交管部門針對路口交通亂象展開綜合治理,僅6月12日零時至19日24時,北京交管部門就處罰了包括機動車不避讓行人,行人、非機動車闖燈越線等交通違法行為9173起。
在一些地方交管部門的整治中,還出現(xiàn)了查處“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行為的規(guī)定。這種做法的初衷是讓一些司機增加對生命的敬畏,本來無可厚非。然而,也要避免這樣的“關照”成為行人硬闖紅燈的借口。同時,在治理“中國式過馬路”時,也要防止一些司機產(chǎn)生僥幸心理。
從根本上說,要解決目前兩方“打架”的困境,社會各方在討論、整治、立法過程中應該有新思維。
首先,“車讓人”和“人讓車”應該并重,充分保證所有參與道路交通的利益相關方權利,同時對其履行同等義務予以監(jiān)督。車輛和行人應該平等地享有路權,平等地參與道路交通。無論是駕駛員駕車闖紅燈或遇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還是行人過馬路時出現(xiàn)不走斑馬線、違反交通信號、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等“中國式過馬路”行為,都屬于違法或破壞規(guī)則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嚴厲懲罰。
其次,相關部門在設計道路時應該未雨綢繆,保證人車分流。例如在香港地區(qū),盡管地少人多、路窄車快,但得益于立體道路網(wǎng)絡,尤其是發(fā)達的人行天橋系統(tǒng),行人在香港可以享受極大便捷和安全保障。因此,各地在進行道路設計和改造時,不妨多設計一些跨越干道、連接高樓的天橋,讓行人不必和車輛“交鋒”,甚至不必“照面”,這或許是減少目前人車矛盾的有效途徑之一。
總之,解決“中國式過馬路”問題既需要厘清“車讓人”和“人讓車”觀念的誤區(qū)和盲區(qū),又需要改善目前道路交通中的客觀條件。一邊是思維,一邊是實踐,兩者都需要創(chuàng)新,兩者都不能偏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行人 車讓人 人讓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