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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個人地理信息安全:微博發圖或泄露所在地
織密個人地理信息安全的保護“法網”
在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看來,個人地理位置信息應納入網絡安全法中規定的“個人信息”范疇,同時針對網絡運營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網絡安全法規定了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副主任岳仲明認為,在新修訂的測繪法中,更是通過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方等地理信息生產、使用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不僅明確和強化了對個人地理信息的立法保護,還將此種保護與其他相關法律規范有機銜接,構建起日益細密的個人地理信息保護“法網”。
“目前我國法律中已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把‘個人信息’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岳仲明進一步解釋說,此外互聯網地圖的服務提供者,以及測繪地理信息部門和網信部門,如有侵害公民個人地理信息的行為,都可按網絡安全法的規定進行最高達到一百萬的處罰,也可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對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網站,如果有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還規定了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措施。
“現行刑法同時規定了國家機關,包括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部門,如將其在履職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痹乐倜髡f。
在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該司法解釋將“行蹤軌跡”納入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之列,并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條以上即可入罪,提升了刑法對侵犯個人地理信息犯罪的打擊懲戒力度。
編輯:梁霄
關鍵詞:個人 地理 信息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