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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至50萬元
中新網6月7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悉,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企業 應納 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