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兩辦: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 發揮政策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引導作用
(四)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元融合發展。支持發展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鼓勵農民以土地、林權、資金、勞動、技術、產品為紐帶,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依法組建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發展規模經營。培育多元化農業服務主體,探索建立農技指導、信用評價、保險推廣、產品營銷于一體的公益性、綜合性農業公共服務組織。大力發展農機作業、統防統治、集中育秧、加工儲存等生產性服務組織。發揮供銷、農墾等系統的優勢,強化為農民服務。促進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合發展,培育和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鼓勵建立產業協會和產業聯盟。
(五)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路徑提升規模經營水平。鼓勵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升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水平。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普通農戶連片種植、規模飼養,并提供專業服務和生產托管等全程化服務,提升農業服務規模水平。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集群集聚發展,參與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以及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等建設,促進農業專業化布局、規模化生產。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縣一業等特色優勢產業和鄉村旅游基地,提高產業整體規模效益。
(六)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機制。引導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擴大就業容量,吸納農戶脫貧致富。總結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經驗,推廣“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模式。進一步完善訂單帶動、利潤返還、股份合作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參與者、受益者,防止被擠出、受損害。支持龍頭企業與農戶共同設立風險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資金既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競爭力,又增強其帶動農戶發展能力,讓更多農戶分享政策紅利的有效機制。鼓勵地方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相關財政支農資金和項目審批、驗收的重要參考依據。允許將財政資金特別是扶貧資金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讓農戶共享發展收益。
(七)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形式提高發展質量。鼓勵農戶家庭農場使用規范的生產記錄和財務收支記錄,提升標準化生產和經營管理水平。引導農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揮成員積極性,共同辦好合作社。鼓勵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大科技創新,優化產品結構,強化品牌建設,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鼓勵各類社會化服務組織按照生產作業標準或服務標準,提高服務質量水平。深入推進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農業示范服務組織、一村一品示范村鎮創建,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三、 建立健全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政策體系
(八)完善財政稅收政策。加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支持力度,針對不同主體,綜合采用直接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定向委托、以獎代補等方式,增強補貼政策的針對性實效性。農機具購置補貼等政策要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銷、休閑農業等,實現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擴大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機制創新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性服務組織開展公益性服務,建立健全規范程序和監督管理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農林牧漁和水利等生產性服務。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打造服務平臺,為周邊農戶提供公共服務。鼓勵龍頭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創建農業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地方擴大農產品加工企業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完善農產品初加工所得稅優惠目錄。落實農民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
(九)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各級財政支持的各類小型項目,優先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等作為建設管護主體,強化農民參與和全程監督。鼓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工商資本投資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建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建倉儲烘干、晾曬場、保鮮庫、農機庫棚等農業設施。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與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統籌規劃建設農村物流設施,重點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鎮和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設電商平臺基礎設施,逐步帶動形成以縣、鄉、村、社為支撐的農村物流網絡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用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農用地管理。各縣(市、區、旗)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并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較快、用地集約且需求大的地區,適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的用地指標,優先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生產經營。允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法依規盤活現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新產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獎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農業 經營 主體 新型 業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