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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文化”盛行 你被“自愿加班”了嗎?
“加班多不一定考核好,但是加班少一定考核不好”
入行3年,周義博和同事們在多數情況下都是“主動”選擇加班的。
“工作強度太大,不加班根本沒法完成一天的工作量。”周義博表示,超負荷的任務量只能通過延長工時來完成。加班在這個公司已經形成一種企業文化,被視為努力工作的表現。“加班時長是績效考核的指標之一,加班多不一定考核好,但是加班少一定考核不好。”
有時,部門領導也會“主動”加班。周義博的部門主管就曾提出“每天為公司多工作一小時”的口號,鼓勵員工加班創效。因為顧及在領導眼中的“形象”,小周有時也會故意拖延下班時間。
他坦言,職業晉升、同輩競爭的壓力,也會促使自己“主動”加班。
不過,加班是一把“雙刃劍”。
資深人力資源專員嚴莉萍指出,一方面,由于“工作效率沒法衡量,加班時長可以量化考核”,加班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公司管理和評價員工;但另一方面,一味延長工作時間,也可能降低工作效率,讓員工患上“拖延癥”。“如果明知道要在單位待12個小時才能下班,那員工很可能會存在‘賴班’的情況。”
此前,針對北京白領身心健康的調研報告《2016北京白領健康白皮書》顯示,不少白領雖然頻繁加班,但工作效率并不高。52%的被調查者表示有不同程度的拖延習慣,其中14%自認患“拖延癌”。而頸椎病、肥胖、齲齒,在北京白領的常見病中排在前三。
家庭和工作的平衡
究竟工作多長時間算加班?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晶晶從法律條文上進行了詳細分析。
據她介紹,1995年元旦正式實施的勞動法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而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已修改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在目前的實踐中,一般執行周40小時工作制的規則。
馬晶晶強調,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原則上安排加班每月不超過36小時,加班期間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加班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應征得勞動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不過馬晶晶坦言,很多勞動者對于加班費的主張在勞動爭議中很難被支持。難點在于如何拿到加班證據,同時,在工作量設置上,究竟是超負荷還是員工無法勝任導致加班,很難界定。
沈建峰建議,除了嚴懲一些企業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外,社會也應轉變觀念,重視家庭和工作的平衡。
編輯:梁霄
關鍵詞:加班 文化 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