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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拍賣容易惹到的法律糾紛
近日,茅盾手稿侵權案在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大廠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2016年,茅盾家屬將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說》在該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國書畫專場上以1207.5萬元的高價拍出。此價格也打破了中國文學作品手稿拍賣的價格紀錄。原告認為,拍賣公司的有關拍賣活動實施了包括復制、展覽、發表、發行和互聯網傳播等一系列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此案目前并未宣判。
茅盾等名人書信手稿
近幾年,在拍賣市場上,因手稿拍賣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多有發生,訴因多與手稿實物所有權歸屬不明、手稿物權所有人與手稿作者著作權發生爭議,以及手稿涉及相關人的隱私權、名譽權法律保護有關。如2015年,莫言的短篇小說代表作《蒼蠅、門牙》手稿現身拍賣市場,引起莫言不滿。后來通過手稿保管單位干預,拍賣活動被制止。
手稿拍賣引起的法律糾紛,案由不一,訴情有別,當事各方有輸有贏。此類案件,雖然案值不大,但案情涉及面廣,牽扯關系復雜,需要將其涉及的各個法律層面梳理清楚。
手稿的屬性及相關法律規定
在現代漢語中,手稿指的是“親手寫成的底稿”。根據不同的書寫內容,手稿分為小說手稿、論文手稿、信札手稿、音樂手稿等。由于手稿一般均由作者親筆書寫,或在打印稿上有作者親筆簽名,形式上不論是文字、圖形或符號,手稿均在一定程度上承載著歷史的、藝術的、對學術研究有所裨益的信息。因此,在收藏市場,手稿一般都被視為文物或者藝術品。在一些糾紛案中,一方當事人往往以手稿不是文物或藝術品作為抗辯理由,這是不對的。
作為文物或藝術品的手稿,在法律中是有規定的。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列舉的受保護的文物中就包括了手稿。《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四)規定: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受《文物保護法》保護。《文物保護法》是把某些手稿當做文物對待。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這一條規定中,確定了“權不隨物轉”的原則——物權和著作權分離,美術作品物權所有人不一定同時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術作品。“權不隨物轉”原則同樣適用于手稿。
從物權法的角度看,手稿屬于特定的物,一般歸其合法持有人所有。在實踐中,因獲得方式不同,手稿的歸屬也可能不歸持有人,比如盜竊所得。例如,信札手稿脫離收信人流落到市場的情況,如果來源合法,手稿所有權一般歸持有人或者收藏者享有。作者向出版社投稿,根據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檔案局1992年9月13日發布的《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還作者,并辦理清退手續。原稿退還簽收單應歸檔。”如果手稿失竊尋獲后,原所有人可以向善意第三人索要原稿,但一般要給付一定費用。在繼承案件中,多個繼承人可能要求分割原稿所有權。在這些情況下,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手稿所有權歸屬。
在互聯網廣泛應用之前,人們的信息交流往往采用書信形式。在一般情況下,信札原件歸收件人所有。在寄信人沒有特別約定要求歸還原件的情況下,包括寄信人在內的任何人,一般均不得要求索回已經寄出的信札。
編輯:楊嵐
關鍵詞:手稿拍賣 手稿 拍賣 著作權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