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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被問責降職的干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日前,本市出臺《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辦法》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被調整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辦法》增加了“容錯機制”條款,規定在嚴格實施問責的同時,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故意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終身問責。
發生重大問題領導不力應當問責
《辦法》提出,問責對象是本市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對本市其他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進行問責適用本辦法。
問責情形是《辦法》的重點,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比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事項等不落實的,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的;致使黨的建設缺失,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比如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實施意見不落實,“四風”問題屢禁不止的;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比如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的;違規違紀問題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這些都應當予以問責。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問責 提拔 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