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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治理極端化現象的法制利器
《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做好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規范和推動作用,持續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工作,堅決治理極端化現象,堅決打擊打著宗教旗號、披著宗教外衣、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從事分裂滲透破壞和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非法組織,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的立法背景及現實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明確指出:“新疆民族分裂勢力以宗教極端為思想基礎、以暴力恐怖為主要手段、以民族分裂為最終目的,大肆策劃實施分裂活動,嚴重影響新疆穩定和國家安全”,要“開展‘去極端化’工作”。
“去極端化”工作,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貫徹落實總目標、打好反恐維穩“組合拳”的重要舉措,是反對民族分裂、遏制暴恐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的重要任務,關系國家統一和國家安全大局,關系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必須高度重視、深入推進,堅決遏制極端思想的滲透蔓延。
《條例》是新疆首部“去極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也是依法治疆、建設法治新疆的一項重要立法。《條例》將“去極端化”工作納入法治化、規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軌道,為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對強化重點區域防控、推進宗教和睦、加強教育轉化、促進民族團結、確保意識形態領域的安全、保證各族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的主要內容及立法亮點
首先,《條例》明確了什么是極端化,什么是極端主義:極端化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這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定義了極端化。在此基礎上,將極端化的表現也通過法律的明文規定予以明確:如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的;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的;以非正常蓄須、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等14種以及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其次,《條例》通過對基層“去極端化”工作的歸納、提煉,將“去極端化”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予以概括、整合和規范,用地方性法規的外在表現形式將其明確并固定。如,將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的具體實施辦法進行了規定,其中有區分性質,分類施策,堅持團結教育大多數,孤立打擊極少數;應當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改善民生、脫貧致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等緊密結合起來;“去極端化”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去極端化”應當開展大宣講、大學習、大討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內容。《條例》對干預法律實施、生活習俗等當前影響總目標的一些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范。對從根源上預防極端化活動的發生、加強“去極端化”群眾基礎和工作基礎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提高“去極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遏制和消除極端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條例》明確了“去極端化”工作中的責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族、宗教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教育文化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民政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等;還有社會各方面,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宗教團體、工商聯、文聯、社科聯、學會、協會、基金會、高等院校、宗教院校、大眾傳媒及新興傳媒、宗教教職人員等,在明確主體及職責的基礎上,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條例》的貫徹執行將有效遏制極端化
《條例》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堅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治疆方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堅持以新疆工作總目標統領立法工作的重要舉措。“去極端化”將是一個長期且艱巨的工作,《條例》將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推進“去極端化”工作。各族干部群眾在學法守法的過程中,將會進一步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強化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抵制和遠離極端化。(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黨校法學部張瑞)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新疆 去極端化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