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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案件呈井噴式增長態勢

2017年04月07日 11:02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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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通報了去年金融類案件審理情況,分析了金融類案件主要特征以及發映出的典型問題,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并公布了該類案件的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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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16年,渝中區法院金融類案件的受理數量繼續呈井噴式增長態勢,收案和結案數量均創歷年最高,其中新受理案件11820件,同比大幅上升226.25%;其中審結案件11085件,同比上升232.68%。在新收金融類案件中,信用卡糾紛7813件,占收案總數的66.1%,增長307.78%;金融借款合同糾紛3474件,增長157.72%。

金融法律法規立法修訂稍顯滯后

在對受理的金融類案件進行特征分析時,渝中區法院發現案件類型集中高發,經濟影響作用明顯。2016年,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和信用卡糾紛案件持續上漲,占金融類案件收案數的95.49%,呈現集中高發態勢。其根本原因是社會經濟轉型伴隨的金融成本提高、低端行業利潤降低,導致資金壓力持續增大,償債能力下降。

此外,借款違約普遍存在,訴訟地位相對分明;公告送達比例偏高,審理周期普遍較長也是該類案件的主要特征。

渝中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在業務上存在操作不規范的問題,集中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業務審查不夠嚴謹,如未核實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婚姻關系,導致合同并非被告本人簽字,借款合同的真實性或者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存在困難;二是擔保手續存有瑕疵,例如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數筆抵押擔保,存在超額抵押的情況;三是合同條款不夠明確,如對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方式約定不明等。

由于未來一段時間,實體經濟形式和經濟調控政策的影響將持續傳導到金融案件中,金融類案件總收案數總體仍然趨于增長,渝中區法院進一步建議:加強金融立法,填補規則真空。

渝中區法院認為,與蓬勃的金融創新業務相比,金融法律法規的立法與修訂卻稍顯滯后,部分領域尚需專門性的、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

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共同償還

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訴陳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光大銀行重慶分行與陳某某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向陳某某提供貸款用于購買商品房,并與陳某某、周某某簽訂《重慶市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以購買的商品房為涉案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后陳某某未按照合同預定履行還款義務,光大銀行重慶分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某、周某某共同履行還款義務,并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審理后判決,陳某某、周某某支付光大銀行重慶分行未清償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并支付自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次日起至欠款付清時止,以欠付本金為基數按貸款執行利率上浮30%計算的罰息,以未支付的利息為基數按貸款執行利率上浮30%計算的復利;陳某某、周某某支付光大銀行重慶分行律師費3090.86元;光大銀行重慶分行對陳某某、周某某共有的涉案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談到該案的典型意義時,渝中區法院認為,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是保險事故爭議點

在馬某某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中,重慶易奧建筑特種專業工程有限公司為馬某某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限額60萬元)、“附加短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限額2萬元),保險期間內,馬某某在易奧公司項目工地上發生意外傷害,造成馬某某重度智力障礙屬2級傷殘,四肢癱屬4級傷殘的保險事故,共花費醫療費62246.38元。

馬某某請求太平洋財保重慶分公司賠償,太平洋財保重慶分公司以是否屬于意外傷害無法確定為由未予賠償,馬某某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太平洋財保重慶分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62萬元。

法院審理后判決,太平洋財保重慶分公司給付馬某某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4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2萬元,共計56萬元。

對于這則案例的典型意義,渝中區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如何分配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舉證責任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之一。在本案中,馬某某舉示了證據材料證明保險關系成立、保險事故發生經過,已經履行了初步舉證義務,而太平洋財保重慶分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用以反駁馬某某的證明目的,更未提交證據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屬于意外傷害。

銀行過錯致客戶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周某某訴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侵權糾紛案中,周某某基于業務需要向平安銀行重慶分行申請了一個POS機。后因該POS機上一筆業務的刷卡交易出現問題,沒有轉入指定賬戶,周某某與平安銀行重慶分行工作人員陳某某取得聯系并告知其上述情況。

陳某某通過網上查詢到電話號碼400-637-××××,并撥打該號碼咨詢周某某反映的問題,對方讓商戶自己打電話聯系他們的0119號工作人員。隨后陳某某通知周某某撥打該電話號碼。數分鐘后,周某某給陳某某打電話,稱其將共計66120元轉到了陳某某提供的電話號碼的賬上,并懷疑自己被騙。

陳某某懷疑對方設騙局,與周某某一起到派出所報案。后周某某以平安銀行重慶分行工作人員向其提供詐騙號碼,對其損失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平安銀行重慶分行賠償周某某損失6612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法院審理后判決,平安銀行重慶分行賠償周某某39602.40元。

近年來,網絡詐騙案件時有發生,渝中區法院認為,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于經濟交往中的風險,當事人均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故而發生民事侵權后,應當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本案中,平安銀行重慶分行作為POS機交易的委托劃款方,其工作人員的溝通過程應當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周某某基于對銀行機構的信任而與400-637-××××號碼進行聯系并進行了轉賬操作,平安銀行重慶分行在此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且因其過錯給周某某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周某某對于明顯有違生活常理的異常操作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應承擔過一定責任。故法院對周某某的損失酌情劃分承擔比例。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重慶 金融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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