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收藏·鑒寶>資訊資訊
淺論儒家之義
義是一個內容豐富的道德范疇,在中國倫理思想史上有著重要地位,管子倡導“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儒家倡導“仁義禮智信”,環繞“義”的概念作了交集。義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疇。朱熹指出:“義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儒家之義強調主體性和實踐性,使義既內斂為行為主體的品格,在人們的心靈深處播種下道德文明的基因,又外化為主體行為的品格,把義由抽象的價值準則貫穿到日常生活和個人行為之中,拓展了倫理道德實踐的空間。在儒家看來,義是處理人際關系的重要依據,也是個人道德修身的價值取向,更是具有現實操作性的倫理道德范疇。
《孔子講學圖》 資料圖片
義是人性的規定
孔子沒有對人性作出判斷,也沒有從形而上高度探索倫理道德的來源問題,弟子子貢說:“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孔子認為,“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強調后天的學習和實踐對人的品性有著重要影響。孟子則認為人性本善,將義規定為“羞惡之心”,與仁、禮、智共同構成人的本性。孟子言人性本善,雖然不無唯心傾向,卻有著積極的社會意義和激勵作用。這是告訴人們,所有道德行為都源自于人的本性,只要你愿意,就能夠做到,而且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孟子以羞惡來界定義的內容,是對儒家之義的貢獻與發展。所謂羞惡之心,朱熹解釋:“羞,恥己之不善也;惡,憎人之不善也。”這說明羞惡之心是一種情感意識,是一種防范錯誤的意識,能夠促使主體控制自然欲望和負面感情,不去做那些不該做的事情。
同時,孟子希望人們能夠把人性的善端“擴而充之”,發揚光大。“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擴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達。茍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茍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人性之善擴而充之,包括對己和對人的內容。對己是彰顯人的本性,不斷完善人格,否則就是自暴自棄。“自暴者,不可與有言也;自棄者,不可與有為也。言非禮義,謂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義,謂之自棄也。”
義是君子的人格
在孔子看來,義是君子的本質規定。“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孫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這說明一個真正的君子,是優秀道德品質的集合體,其中義是根本,表現在外面的行為是禮,有高度的文化修養;然后是態度,非常謙遜,不自滿,不驕傲;最后是誠信,對人對事,處之有信,言而有信,自信而信他人。在孔子看來,義是區分君子與小人的標準。如果說君子是孔子崇尚的人格,那么,小人則是孔子反對的人格,“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論語》經常比較君子與小人的差別,最大的差別與義有關,這就是“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
在中國傳統社會,為官從政大概是君子實現理想抱負和人生價值的主要途徑。“學而優則仕”,孔子鼓勵君子為官從政,承擔社會責任,努力為大眾服務。孔子認為,入仕為官必須遵循義的原則,“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孔子認為,入仕為官要做大臣,也可做具臣,但決不能做佞臣。大臣具有堅定而又獨立的政治品格,能夠按照道義輔佐君主;具臣缺乏主見,而能夠堅決實施政令,堅守道德底線;佞臣只知道阿諛奉承,沒有任何道德原則。
義的主旨是敬長
儒家思想的最高范疇是仁,根基卻是孝悌。“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愛。“樊遲問仁,子曰:‘愛人’。”仁愛不是兼愛、泛愛,而是差序之愛,即從血緣親情之愛開始,逐漸延伸拓展開來,形成親疏有別的仁愛關系,最終實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社會。義是從血緣關系推演出來的處理社會關系的倫理原則,其主旨是敬長。孟子指出:“親親,仁也;敬長,義也。”
貴貴、尊賢,既是義的主要內容,又是義的具體措施。貴貴的重點是君臣關系,孟子用義來規范君臣關系,明確提出君臣有義的觀點,這與孔子有著些微的差別。在孔子那里,君是臣服務的對象,臣是君的下屬,上下等級關系比較分明,孟子則注重君臣關系的對等性,他敢于“說大人,則藐之,勿視其巍巍然”。一方面,孟子與孔子一樣,認為君臣有著不同的行為準則,要恪守其道。“規矩,方圓之至也;圣人,人倫之至也。欲為君,盡君道;欲為臣,盡臣道。”孟子把堯舜看作君臣的楷模。“二者皆法堯、舜而已矣。不以舜之所以事堯事君,不敬其君者也;不以堯之所以治民治民,賊其民者也。”意思是,君臣都效法堯、舜就足夠了。不用舜服事堯的態度和方式服事君主,就是對君主不恭敬;不用堯統治百姓的態度和方式來統治百姓,就是殘害百姓。另一方面,孟子指出,君主是君臣關系的主要方面,其行為具有引導、統率作用。“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為此,孟子強調,為官從政者要做大人,敢于發表不同意見,糾正君主的錯誤。尊賢還蘊含著一個重要思想,即人的尊卑高下,不僅決定于等級地位和年齡大小,而且決定于人的智慧知識和品德境界,尊賢就是要尊敬那些有學問、有道德的賢人。無怪乎朱熹注釋道:“貴貴、尊賢,皆事之宜者。然當時但知貴貴,而不知尊賢,故孟子曰其義一也。”
義的靈魂是適宜
在儒家的倫理道德范疇中,義的概念很有些特殊。如果從主體性與實踐性區分,仁、禮、智、信等概念都有鮮明的主體性品格,規定了明確而具體的內容,仁是愛人,禮是禮儀、規矩,智是知識、智慧,信是言而有信、信守承諾。唯獨義的概念,語義模糊,沒有具體的主體性品格。“義者宜也”,不是對主體品格的規定,而是對主體行為品格的規定,帶著明顯的實踐性特征。歷代文人學者對此有著不同看法,認為以宜釋義過于寬泛,沒有實質性內容,容易失去圣賢的本意,導致人們不重視主體人格的修煉。實際上,這正是義的生命力所在。義的最大理論價值就是妥善應對了經與權的矛盾,在社會倫理道德領域實現了普遍性與特殊性、絕對性與相對性的統一。任何倫理道德準則,都具有普遍性和絕對性的內涵,屬于經的范疇。普遍性是對社會各種倫理道德現象背后共性內容和規律的把握,絕對性則是要求人們在相同的倫理道德領域遵守同一的價值和準則。然而,普遍性并不是孤立的實體,而是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沒有特殊性就沒有普遍性;絕對性也不可能沒有例外,只是相對之中的絕對,由此引出了權的概念。一般而言,經是指倫理道德的主體品格,強調道德原則的普遍性和絕對性,強調堅守道德原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權是道德價值的具體運用,可以靈活掌握、變通對待。權的變通并不能離開經的原則,而是更好地實踐經的原則。《公羊傳》云:“權者反于經,然后有善者也。”這說明權者與變通,表面似乎與經的原則不一致,甚至違反了經的要求,實質上卻是真正遵守了道德原則,完成了經的使命,達到了人性善的目的。
孔子、孟子都是正確處理經與權關系的大師。孔子很重視權的問題,甚至認為學習權比學習經重要,權變是最難學的。“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意思是,可以一同學習的人,未必可以與他一起認識把握道義;可以與其一起認識把握道義,未必可以與其一起踐行道義;可以一起踐行道義,未必可以與其一起通達權變。孟子與孔子一樣,對經與權的關系作出了重要論述,他在否定楊朱為我和墨子兼愛之后,主張在兩者之間“執中”,即采取中庸之道。同時,他認為執中而不能變通,就是有偏頗,違背了中庸之道。“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意思是,堅持中庸之道而缺乏變通,就是執著于一個極端。厭惡執著于一個極端的人,是因為它損害道義,抓住一點就不管其他了。
儒家之義,既是主體品格又是行為品格,能夠在任何情況下把道德的價值原則與行為實踐統一起來,從而使得儒家的倫理道德思想歷久彌新,成為影響中國人道德修養和性格品質的主導力量,塑造了一批批“憂國憂民”的忠臣、“事親敬長”的孝子和“文質彬彬”的君子。人們的社會倫理道德實踐雖然豐富多彩,但萬變不離其宗,這就是要做一名有情有義有道德的君子!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