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收藏·鑒寶>資訊資訊
明清時如何保護消費者:賣變質豬肉致死“斬立決”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制假、售假、缺斤短兩、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歷來為人們所痛斥。古代雖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日”,但從一些法令條文、史籍及民間筆記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和保護。
兵馬司兼管“市司”
欺行霸市“無帖”經營“杖一百”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設兵馬司,兼管市司,并規定在外府州各兵馬司“一體兼領市司”。永樂二年(1404年)北平(永樂十九年,即1421年改稱北京)設城市兵馬司,“兼領市司”。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馬司,“職責頗繁”,其中“命在京兵馬指揮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襲了明朝的城市管理體系,《大清律例》中有“市廛”之款。“市廛”指交易之所,亦即市場,對其管理有明確規定。如對經營中的欺行霸市行為,雍正十三年(1735年)便規定:“京城一切無帖(龍帖,即營業執照)鋪戶,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車戶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拘留)兩個月,杖一百。”此后又增加了“霸市欺人,致傷致死者,從嚴而議,無以寬縱”的規定。
據《北京商市》記載:清順治年間,京西有個叫劉長齡的煤商,因獨攬阜成門外的煤市,諢名“黑五爺”。他糾集一幫地痞、無賴,將門頭溝一帶“駝戶”運來的煤炭強行低價收購,然后高價售出,不從者要么被轟走,要么遭打殺。他欺行霸市,無法無天,但一些官員還與其“投刺會飲”,從中得利。順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洪承疇將劉長齡的罪行上奏皇上。順治皇帝大怒,命掌管內三院的皇叔鄭親王濟爾哈朗督辦此案。不久劉長齡被捉拿問罪,并被斬首于菜市口,其黨羽數十人分別領刑。與此案有牽連的多名官員有的被革職,有的被充軍,為其充當“保護傘”的兵科(衙署)給事中(正五品)李運長被斬首。
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
缺斤短兩要“撅秤桿兒”“杖六十”
坑害消費者利益最常見的行為是缺斤短兩,為此,明清時期對度量衡嚴格管理。明朝規定,市場交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須與官府定制的標準相符,且經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使用。明洪熙元年(1425年)、正統元年(1436年)、景泰二年(1451年)、成化五年(1469年)、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等,朝廷都曾頒布過核校度量衡法令。制作和校定標準量器之事最初由司農司負責,后改為工部。“凡度量衡,(工部)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官府對秤的制作也有明確規定:“錘兒無捅移,桿干要正直,量數兒須勻密。世人個個討便宜,賴你成平易。鋪面營生,出入一例,好名頭從此起。輕重在眼里,權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清律中也規定私造度量衡器具違法:“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清代對缺斤短兩的懲處也極為嚴厲。乾隆年間,兵馬司官員“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一旦發現有作弊的,當即處置,最直接的方式是將斛、斗、秤、尺沒收或當場銷毀,俗稱“撅秤桿兒”、“砸秤盤兒”。嘉慶年間,前門外廊坊二條有家油鹽店,掌柜的私下里備了兩桿樣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桿讓伙計使用,遇有兵馬司官員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應付。另一桿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腳,修改了秤的定盤星,原本一斤為十六兩,變成了一斤十三兩,也就是稱重時少給買家三兩。一日,兵馬司正副指揮突然親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當時掌柜的正在給買主稱鹽,兵馬司官員破門而入,使他措手不及,作了假的秤被查出,當即被撅了秤桿兒,隨后被羈押,“杖六十”,店鋪被封三個月。
制假售假“各笞五十”
售賣變質豬肉致死“斬立決”
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也是市場上常見的,明律規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貨物“不牢固”,紡織品“紕薄”、“短狹”,均屬次、劣商品;“不真實”,則是指冒牌、假偽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狹”,也指尺寸不合格、數量不足的商品。
據傳,清康熙年間,南城兵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商品的店鋪在銷售商品時,要與購買者立有合約,即承諾買回后五天內發現問題的,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
乾隆十六年(1751年),正逢乾隆皇帝的母親孝圣皇太后60大壽,滿朝文武大臣便到處搜尋奇珍異寶以做壽禮。有位大臣從琉璃廠西口的“景德軒”瓷器店買了一個宣德年間的如意寶瓶,準備進貢給老太后。可巧當晚有位玩老瓷的朋友到訪,于是請他給剛買的寶瓶掌掌眼。來人仔細看過之后斷言,以此物之款識、器型、紋飾、胎釉及彩料而辨,絕非300年前宣德年所造,時不過五年,實為贗品。大臣聞之,怒氣頓生,第二天便找到賣家。掌柜的自知理屈,退了錢款,但買者不饒,要問他的罪。掌柜的一個勁求饒,付了一張一千兩的銀票,算是賠罪,而那寶瓶也讓買主給砸了,以免再去坑人。
明清時期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均施以“重典”。《明代市場管理》載: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規定:“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摻)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意思是說,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糧食和食鹽里摻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代除了將此規定編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條》外,乾隆年間又規定:“凡售以質變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殘者,施以重刑,不以寬饒。”
清代豬市(民國稱豬市大街,今稱東四西大街)以東四為中心,分散著數十家豬店和豬肉杠(也稱肉鋪),每天連夜將當天收購來的生豬宰殺,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戶見利忘義,竟將已變質的豬肉出售。據傳道光年間曾發生過因出售變質豬肉而出了命案。豬市東口有王氏豬肉杠,一年三伏天,從鄉下收購一只病死的豬,連夜大卸八塊,天亮后低價叫賣。不想當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門來,說吃過早上在這里買的豬肉后上吐下瀉,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報到兵馬指揮司,因人命關天,兵馬司立即上呈順天府。當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斬立決”。
商品須明碼標價每月“取勘諸物時估”
賣物以賤為貴“杖八十”
明初已由官方確定物價,實行每隔二三日“時其物價”,并規定“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逐一核實,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的價格,“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于上司”。宣德元年(1426年),朝廷頒令,凡“藏匿貨物、高增價值”的商戶,“以鈔罰之”。《大明律》市廛門“把持行市”條規定:“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合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犯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準竊盜論”;“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
據《前門大柵欄史話》記載:清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京城大雪,多日不止,漕運及陸運均受阻,多家米莊、米面行、陸陳行(經營玉米、小米、小豆等雜糧)幾近斷貨,為此一些商戶哄抬糧價,“日漲三次”,于是有人到兵馬司“投訴”。隨即兵馬司派人對前門大柵欄糧食夾道(今稱糧食店街)等巡查,不到半日就查出二十多家糧店私漲糧價,有的糧價甚至比平日高出近一倍,隨即上報。第二天,這些糧店、米莊有的被罰銀,有的被封門。其中一家名為“寶成號”的米莊,私下里囤積大米百余石(約一萬二千斤),以高價出售,被查出后全部充公,掌柜的被杖八十。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消費者 變質豬肉 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