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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未經批準不得以中國、國際等字樣開展評比表彰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羅爭光)針對日前受到關注的一些社會組織開展如“中國某某大師”評選活動,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7日對新華社記者表示,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不得自行開展針對會員的評比表彰、不得出現“中國”“國際”等字樣。
為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行為,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此前頒布了《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和《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介紹,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下列活動:一是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二是以產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三是其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2015年8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公布了最新一期《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以下簡稱“保留目錄”)。
上述負責人表示,只要在保留目錄內的,都屬于可以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但一定要嚴格按照既定內容、范圍、周期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范圍或擅自增設子項目。凡未在保留目錄內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開展。如果確有必要開展,社會組織必須嚴格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該負責人強調,社會組織針對會員開展的評比表彰項目,同樣需要履行上述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已經批準設立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如需變更名稱、評選范圍、獎項設置、活動周期等內容,應當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查。
編輯:梁霄
關鍵詞:社會組織 評比 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