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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關鍵還要用得出去
龐大的失業保險金沉淀在銀行賬戶里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失業保險金收得上來還應該用得出去。政府相關部門要改變工作作風,完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制度,特別是在職工失業時要及時將有關材料轉至相關機構,讓職工能夠及時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度過困難時期。
人社部、財政部日前印發通知,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這是有關部門從去年5月1日起,第二次降低失業保險費率。通過這兩次調降,我國的失業保險總費率已從原來的2%階段性下調至1%。
降低失業保險總費率,是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為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所作出的決策。持續多年的經濟增速放緩,使企業的盈利水平下降,有的甚至面臨生存危機。為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政府決定降低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金,除降低失業保險金外,一些地方還降低了養老金繳費比率,企業普遍對此持歡迎態度。
失業保險金制度對于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兩年,為化解產能過剩而必須對部分企業關停并轉,難免使部分職工失去工作崗位,失業保險金能起到緩解失業職工生活困難、減少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但是,相比其他幾項保險基金,失業保險金的總收入和總支出之間的差距較大,總支出額度還不到總收入的一半。失業保險金收多支少,結余越來越龐大,到2015年底,累計結余已超過5000億元。
失業保險金結余龐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還沒有完全覆蓋到失業人群,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即使在最近幾年企業運行困難、中小企業關閉較多的情況下,官方公布的失業率也只是在4%稍強,其他一些社會機構調查的數據則要高不少。即便按照官方的失業率計算,我國城鎮失業人數也在1000萬人左右,但據測算,全國每年只有200萬左右的失業人群領取到了失業保險金,相當部分失業人群并未享受到這項制度的照顧。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包括,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另外,在領取年限上也有嚴格的規定,一般最長只有24個月。但是,在中國人的習慣思維中,失業畢竟是一件有失面子的事,一般失業保險的參保人,失業后首先考慮的不是如何最大限度地領取失業津貼,而是如何盡快找到下一份工作。另外,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能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這也導致一部分失業者為保證未來退休待遇不下降,而以自由職業者身份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造成失業率統計失真,失業保險金用不出去。
同其他幾項保險基金一樣,失業保險金的收取主要利用了政府剛性力量予以保證,因此,政府也需要利用剛性力量來保證失業保險金及時發放到失業者手中。現在這種“收得上來”卻“用不出去”的狀況是不正常的,它表明相關政府部門的工作還有不足。失業保險金的所有權原本屬于繳存者,現在一般的情況是,職工退休時開始使用先期繳存的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則需要繼續使用,但這部分已經不可能再產生失業問題的人群,他們繳存的失業保險金卻不像住房公積金那樣返還繳存者,這也導致失業保險金滾存結余過快。
龐大的失業保險金沉淀在銀行賬戶里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失業保險金收得上來還應該用得出去。改變這種情況可以從多方面入手,降低費率,減輕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是一種辦法,一些地方適當提高失業者的保障待遇,也是一種辦法。更重要的是,政府相關部門要改變工作作風,完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制度,特別是在職工失業時要及時將有關材料轉至相關機構,讓職工能夠及時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度過困難時期。
另外,原有的失業保險規章中一些不能更好發揮失業保險金保障作用、損害保險金繳存者利益的規定,也有必要加以修改,使失業保險金制度更加合理,更好地維護職工利益。(本報特約評論員)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失業 保險金 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