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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量巨大催生非法代孕市場 代孕該不該一禁了之
楊立新:界定代孕概念減少法律爭議
代孕涉及出生孩子與代孕雙方當事人親子關系的法律認定,這是代孕的核心問題,如果不將這個問題解決好,不但立法難以成行,將來還可能面臨諸多法律糾紛,代孕技術也很難繼續發展下去。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作出了解析。
楊立新認為,首先要嚴格界定代孕的概念。代孕原本是一個醫學概念,是指將受精卵子或者胚胎植入代孕母親的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孕育子女的過程。
“概而言之,代孕是指這個技術和這個過程。在法律上確定代孕的概念,是一個親屬法律行為,即委托方將具有合法夫妻關系雙方的精子和卵子或者至少一方的精子或者卵子在體外受精,成為合子或者胚胎后,與代孕母親雙方合意,將受精卵或胚胎植入孕母體內,由孕母孕育該子女,該子女與孕母不發生親屬關系的親屬法律行為。”楊立新解釋說。
楊立新強調,符合法律規定的代孕行為,必須是植入孕母身體的合子、胚胎與孕母之間沒有任何血緣關系,即卵子不能是孕母所提供,孕母僅僅是用自己的子宮和身體為委托人孕育子女。用孕母的卵子,不論是體外受精還是通過性行為而體內受精,所孕育的子女都不是代孕,都不發生代孕的法律后果。
“在代孕的親屬法律行為中,雙方應當約定相關事宜,包括今后親屬關系的認定等,都須有明確約定。在適當放開代孕之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關代孕的標準化合同文本,規范這種親屬法律行為,且須進行公證,在最大限度內防止發生法律爭議。”楊立新說。
楊立新指出,代孕的法律后果是,孕母與其所孕育、生產的子女不存在親屬關系,即不存在生理學、倫理學意義上的親屬關系,也不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關系。孕母孕育、生產的子女,與其在法律意義上的父和母為婚生子女,產生父母子女關系。
“孕母一旦違反代孕協議而主張自己為代孕子女生母的屬于違約行為,法律不予支持。生母和生父違反代孕協議,否認與代孕子女的親屬關系的,無論其是否為生理學意義上的父或者母,都不能否定其法律意義上的父或者母的地位,并存在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對代孕子女負有義務。”楊立新說。
編輯:梁霄
關鍵詞:需求量 催生 非法 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