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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疾病纏身要求贍養遭拒 倆女兒稱她沒盡責
稱母親從未履行過撫養義務
兩個女兒拒絕贍養老人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讓兩個女兒都選擇對體弱的母親不管不顧?在法院的庭審過程中,兩個女兒都大吐苦水。
大女兒芳美說,父母離婚時她還小,之后母親便再未對自己履行過撫養義務。
“她曾在我家住過,后來因為性格不合,我們沒法一起生活。我還曾經為她支付過五六千元的醫療費。”芳美認為,她已經對母親盡到了一定的贍養義務,況且母親現在每月養老金有將近2000元,足以維持她正常生活開支,應該無需子女來另外拿出贍養費。
至于母親今后的醫療費及去世后的喪葬費用,芳美覺得,等費用真正產生后再另行處理。
小女兒麗英對母親的不滿更多一些。
她說,母親在她出生幾個月時離家,此后雖仍住在同個村子,卻從未探望過自己,更沒有支付過任何撫養費,是父親和親戚將她拉扯大。
麗英說,既然母親當初狠心拋下自己,且完全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現在就喪失了要求贍養的權利,況且母親有地方住還享受養老保險和農村醫保,所以拒絕承擔母親2016年度的醫療費。
法院:兩個女兒應贍養母親
昨天記者從慈溪法院了解到,原告范女士現已年滿60周歲,身患多種疾病、健康狀況不佳,多次住院治療,且今后仍需繼續接受治療,喪失了勞動能力。
范女士作為兩被告的親生母親,盡管在兩人的成長過程中未完全履行撫養義務,但鑒于范女士的狀況,兩被告作為其親生子女應當對其履行贍養義務。
關于兩個女兒所述的“年幼時母親未履行撫養義務,所以現在也無需承擔贍養義務”,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發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時父母是否對其進行過撫養為條件。
另外,經法院查明,范女士現在的收入為每月可享受的養老金待遇1700余元。但因其身患多種疾病,需經常就醫治療,她的生活開支明顯高于一般老人。
最終,法院酌定兩被告芳美、麗英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費250元,并平均分擔今后發生的醫療費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喪葬費。至于范女士要求兩人承擔2016年醫療費等問題,鑒于該費用范女士已用其個人積蓄支付,法院未予支持。、
編輯:梁霄
關鍵詞:老太 疾病 贍養 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