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榮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6億余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蘇榮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027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榮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鑒于蘇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