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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全會文件解讀:如何正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新理念新經驗,規定“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這既是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理論創新,又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開展黨內監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體從以下3個方面把握。
準確理解“四種形態”的深刻內涵。“四種形態”是從黨的歷史和管黨治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舉措,根本目的是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一是體現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的要求。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執政地位,決定了黨紀必然嚴于國法。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以嚴的標準要求黨員、嚴的措施管住干部,確保黨規黨紀剛性約束。二是貫徹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黨員干部蛻變都有一個過程,如果一開始就受到嚴格監督和約束,及時認識和改正錯誤,就可以避免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堅持抓早抓小,發現苗頭及時提醒,觸犯紀律立即處理。三是深化了對“樹木”和“森林”關系的認識。全面從嚴治黨,不能只盯著極少數嚴重違紀的黨員干部,失去對全局的判斷和把握。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講政治、顧大局,既見“樹木”又見“森林”,治病樹、拔爛樹、正歪樹、護森林,全面凈化黨內政治生態。
牢牢把握黨的紀律這把尺子。“四種形態”既針對苗頭性問題,又覆蓋了各種違紀行為,要用紀律的尺子去衡量,這在《條例》各章都有具體體現。一是始終扭住“常態”。《條例》規定,“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使黨內政治生活有戰斗性和鋒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數”和“少數”。《條例》規定:“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面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這表明監督執紀的過程,也是教育挽救違紀黨員干部的過程。對不太嚴重或比較嚴重的違紀問題,要根據其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后果,恰當作出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同時,要把那些相信組織、迷途知返的違紀黨員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對抗組織調查的區分開來,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將“懲”與“治”結合起來。三是緊緊盯住“極少數”。《條例》規定:“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這就是說,對嚴重違紀問題要嚴厲懲處,堅決減存量、遏增量,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強化“不敢”氛圍。
切實扛起監督執紀的政治責任。運用“四種形態”,黨組織的責任不是輕了、而是更重了,執紀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條例》圍繞落實黨內監督責任,對黨委(黨組)、紀委和黨的領導干部提出了明確要求。對黨委(黨組)來說,要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功夫下在平時,使黨員干部時時處處受到紀律嚴格約束。對紀委來說,要找準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責定位,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加強對遵守黨章、執行黨紀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黨章黨規黨紀的行為。對黨的領導干部特別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來說,要本著對黨的事業和黨的干部負責的態度,敢于、善于運用“四種形態”,以擔當落實責任,以行動詮釋忠誠,把全面從嚴治黨做深做細做實。(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監督執紀 四種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