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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修訂稿:公共場所攜仿真槍可拘十天
公安部在官方網站發布的消息顯示,此次修訂是為有效應對社會治安管理新情況、新問題,更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公眾可以在公安部網站查閱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
按照現行規定,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阻礙執法、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阻礙執行職務的警車通行;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有其他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
此外第六十二條也規定,因不滿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或者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為泄憤、報復等目的,在其非執行職務期間對其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警察實施前款行為的,從重處罰。
編輯:梁霄
關鍵詞:治安 處罰 修訂稿 公共 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