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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檢察機關司法改革兩周年 檢察官有權但不能任性
檢察官有權但不能任性
2017年元旦后,萬寧市檢察院檢察官陳道儒遇到一個非法持槍案件,在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逮捕上,他有些舉棋不定,最終決定不予逮捕。
向分管副檢察長報告后,副檢察長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合持槍,性質惡劣,人身危險性大,提出應當予以逮捕的核閱意見。陳道儒再次認真研究案情后,采納了這一意見。這得益于核閱制度的建立。
據了解,業務部門負責人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核閱制度,是指對檢察官決定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業務部門負責人通過核閱檢察官作出的決定性或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文書,實施內部監督。
許玉民說:“減少案件審批環節不等于對執法辦案弱化監督把關。放權給檢察官,并不意味著當甩手掌柜,而是要通過強化權力行使的內外部監督制約和辦案質量的全過程管控,防止檢察官擅權、濫權。”
海南省檢察院在基層院試點和充分聽取全省各級檢察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司法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司法責任的界定、類型和追責程序等進行系統規定,真正做到“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責、違法必追究”。
傅錚說,各試點檢察院分別制定相關文件,劃分檢察長、檢委會和檢察官權限,俗稱“權力清單”,嚴格界定檢察官的職責權限。
據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華芳介紹,除了建立檢察官權限清單配套制度,他們還構建了案件質量把控體系,落實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機制。尤其是分管檢察長、業務部門負責人,通過專項檢查、抽查案件、聽取案件匯報等方式,加強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監督。
張華芳說:“一線辦案檢察官總體比較年輕,學歷高、法學底子較好,但司法實踐閱歷相對缺乏,為此我們推行了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類似于醫院的專家會診,共同討論疑難復雜案件,為辦案檢察官辦案提供有益參考。2015年以來,我們共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150余次。”
秀英區檢察政治監察部主任王春霞認為,實現檢察權科學配置、合理運行以及互補與制約,將確保司法責任制平穩起步、良性發展,進一步推動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規范制度體系,是司法本質和司法規律的理性回歸。本報海口1月12日電
編輯:梁霄
關鍵詞:海南 檢察機關 司法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