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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鋒芒鎖定社會組織“病灶”

2017年01月09日 14:18 | 作者:趙麗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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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鉤”被專家們視為根除社會組織腐敗的最有效途徑之一。

之所以說“脫鉤”是“最有效”途徑之一,王紅艷有其專門研究,至少未來五年里,社會組織腐敗問題發展可能呈現以下幾個新特點:

首先是,社會組織存量腐敗問題暴露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增加。伴隨著黨政領域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和深化,以及社會組織與黨政部門真正脫鉤分離工作的逐步有效推進,社會組織尤其是一度充當某些體制內單位“藏污納垢”處所的社會團體與基金會,既有的腐敗問題勢必逐漸批量暴露;

其次,社會組織發生增量腐敗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增加。一方面,在社會組織政策話語基本不變的情況下,社會組織必將保持兩位數的增長速度,即便在發生腐敗的概率不變的情況下,社會組織發生腐敗的絕對數值也可能增加。另一方面,伴隨著穩步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以及積極鼓勵公益創投等工作的落實,社會組織發揮作用的平臺將進一步增加,獲得資助的機會將進一步增加,面臨的誘惑和挑戰也將進一步增加;

第三,社會各界關注社會組織及其腐敗問題的程度可能進一步增加。這是因為,一方面,社會組織覆蓋人群將進一步增加的勢頭不會改變,勢必受到更多的關注。這是社會組織繼續發展的必然結果。另一方面,社會組織影響民眾生活的程度將進一步增加的勢頭不會改變,勢必受到更多的關注。這是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工作的必然結果。而伴隨著反腐鋒芒向基層延伸,社會組織作為基層領域的一個重要治理主體和受體,勢必受到更多的關注。

對此,竹立家也坦言,“脫鉤”的落實還需要一個過程,要加強法制建設,加快制定對社會組織起到指導規范作用的法律法規,依法推進社會組織的管理工作。一些地方的試點工作成效不是很明顯。去年8月“意見”的出臺,是對“方案”的進一步細化。

社會組織是治理受體也是主體

2016年3月10日,陜西省民政廳發布施行《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10條明確規定,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設置行政級別,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

“兩辦”印發的“意見”則明確規定,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禁止公務員在社會組織兼職,實際上與禁止公務員兼職企業經理是一樣的規定。是防止出現腐敗、不公平等現象。”莊德水說,禁止公務員在社會組織中兼職并不是我國的特立獨行,在國外也是這樣要求的。這樣的廉政規定是必須存在的,否則就會出現“紅頂中介”這樣的問題。公務員在社會組織兼職的行為本身就違背了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

不過,根據王紅艷的研究,在治理社會組織腐敗方面,還有一些方面需要落實。

“2014年底,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一些地方政府根據這一精神積極部署了社會組織腐敗治理行動。但是,調研表明,不少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啟動這項工作,‘社會組織腐敗問題不大’等論調也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流行?!蓖跫t艷介紹說,《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份明確的、綜合性的指導全國各地開展社會組織腐敗治理行動的文件,具有不容置疑的重大意義。但是,這份文件也有其局限性,沒有區別對待社會組織,“不同的社會組織與黨政部門的關系強度不同、誘發腐敗的土壤不同、易發腐敗的環節領域不同、所發腐敗的類型不同等。這些類型化問題,在推進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建設工作過程中均應給予認真考慮和嚴正對待。此外,在試行社會組織退出機制過程中,應規范退出程序,強化財務審計,警惕‘問題’社會組織‘渾水摸魚’,以退出方式來逃避責任追究”。

據王紅艷介紹,組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反腐倡廉建設,已然成為一種趨勢。有的地方甚至正在嘗試構建形成社會力量參與主體明確清晰、參與途徑暢通規范、參與效果扎實明顯的工作體系,努力實現從無序參與到有序參與、從隨機參與到常態參與、從淺層參與到深層參與的三大轉變,加快社會力量參與反腐倡廉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

“從當前正風反腐的工作情況來看,社會組織更多地被看作是治理受體而非治理主體。事實上,社會組織既是治理受體也是治理主體,其作為主體的角色和功能必須得到重視和使用。正因為如此,我們討論社會組織與反腐倡廉時必須堅持兩個視角:第一,社會組織本身的倡廉建設與反腐??;第二,社會組織介入其他領域,參與反腐倡廉建設。”王紅艷說,而且,因為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點,在正風反腐工作,尤其是在促進廉政文化建設、良好社會風氣養成以及黨政部門工作作風轉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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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組織 腐敗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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