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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志鵬:莫把河長制當“冠名制”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意見》要求在全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河長制,是一個由地方探索出來保護水環境的制度。《意見》是對地方河長制探索的肯定、總結和提升。這項制度最早源于江蘇,2008年,太湖流域每條河流都由當地各級黨政負責人擔任“河長”,作為管護河流的第一責任人。由于此舉對當地河湖的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帶來了明顯的效果,河長制迅速被“復制”,在多個省市得到推廣,其中包括有“水鄉”之稱、被水污染嚴重困擾的廣州。
2014年,廣州開始在16條跨界河推行河長制。當時廣州市政府主要領導主動承擔起河長的責任,并要求各區“一把手”親自督辦轄區的河涌整治。2015年,廣州進一步在51條河涌推廣河長制。到2016年,全市187條黑臭河涌共604位“河長”全部到位,區、鎮(街)、村(居)三級“河長”的電話全部公之于眾,河岸還豎立了有關河長職責、管護目標、投訴電話等內容的公示牌。應該說,廣州市政府這幾年來一直在探索、建立、完善適用于本地的河長制。可以說,廣州河長制為廣州治水打下了一針強心劑,治水也取得一定成效,但還是無法避免來自各方的質疑——從普通市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環保組織、新聞媒體。
眾所周知,治水首先要從源頭上控制污染,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打擊力度并且發動、鼓勵群眾監督舉報。廣州河長制遇到的第一個挑戰,恰恰是沒有控制住污染源。尤其是群眾打舉報電話,部分“河長”根本不聽,或者一聽就關機。個別“河長”甚至訓斥舉報人“以后這種情況不要再打了”,還有些接電話的根本就不是“河長”本人。
以上種種,一度讓廣州市民對河長制的運作機制和成效產生極大的疑慮。設立“河長”不也是為了方便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群眾意見嗎?莫非“河長”的電話是聾子的耳朵,擺設?實際上,當時除了市長這個“總河長”,幾乎沒有一個區、鎮(街)、村(居)的負責人愿意當“河長”。有時一些“河長”離任了,也沒有及時補缺,導致治水工作的連續性大打折扣。廣州最近還有官員對媒體宣稱:鎮(街)、村(居)兩級“河長”,主動發現問題、主動整改問題的積極性亟待提高。
“河長”們究竟為什么不愿意履職?僅僅是因為治水很麻煩,短時間內不但不容易出政績反而可能影響GDP嗎?廣州的實踐告訴我們,原因主要在于主體責任沒有真正落到“河長”頭上。沒有配套的考核辦法,河長制就會形同虛設。
本來,河長制是一個責任制。河長制,就是要讓官員多一份擔當。制度的設計要明確“河長”的職責、量化“河長”的任務,為“河長”們量身定做一個獎懲機制并納入政績考核。實踐證明,如果“河長”的責任不與烏紗帽掛鉤,河長制就缺乏執行力。廣州市政府對眼下河長制的欠缺也很明了,不久前,千呼萬喚的考核辦法終于出臺,考核對象是區一級“河長”。雖然對考核不合格者還不過是“約談”,雖然政協委員和媒體也在追問:如果“約談”以后還是不合格呢?但畢竟,在落實責任方面,向前走了一步。而值得期待的是,中央的《意見》出臺后,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馬上提出貫徹意見,其中包括修訂完善河長制實施方案,將排污口整治情況、河涌污染物削減納入河長制考核辦法。
我認為,落實責任、強化執行是河長制的核心,也是《意見》的精髓。河長制如果沒有考核問責機制,它只能是一個“冠名制”。
(作者系第十、十一、十二屆廣州市政協委員、珠江智庫專家)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韓志鵬 冠名制 河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