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政協委員就上海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案等32件(次)法規規章,提出了近千條意見建議。這一年,是上海市政協委員積極參與立法協商的“大年”。
2016年,上海市政協根據上海市民主政治領域改革工作部署,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市政協委員參與立法協商工作規程》,對參與立法協商、開展預算協商的原則、機制、內容、形式和程序等作出規定。由此,幾乎所有地方立法項目都會在政協聽取委員意見。
立法協商作為一個新提法,首次在黨的文件中出現,是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又對立法協商作了更全面、明確的描述。
政協不是立法機關、不是決策機構,但上海市政協委員參與立法協商已成為踐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推進政治協商職能具體化的新亮點。
上海市供用電領域首部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供用電條例》要求,供電企業如果執行停電檢修計劃,必須對外公告。在參與該條例的立法協商時,曹艷春委員發現,條文并未對這類停電公告作出時間限定,“為了便于用戶周知,至少該提前一周發布吧”。
最終頒布的《條例》,明確將“至少提前七日公告”作為供電企業的法定義務。看似一個小小的修改,市政協委員參與立法協商的意義卻很大,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了進一步保護。
據上海市政協社法委主任繆曉寶介紹,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的啟動,可以追溯到2009年。2010年,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先后與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人大內司委等簽署相關合作備忘錄,外部工作機制初步形成。但直到2013年之后,市政協相關工作的名稱和界定,才逐漸從“法規(草案)在政協聽取意見”轉向“立法協商”。
2016年,市人大、市政府每年的立法項目幾乎全部到政協來聽取意見。領導高度重視,委員熱情參與,作為發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上海市政協委員參與立法協商由此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繆曉寶告訴記者,在今年,立法協商的“上海路徑”完成了幾大“拓展”————啟動模式從被動到主動,協商項目從零散到整體,協商時間從隨機到有計劃,協商方式從單一到多樣。一年來,政協委員通過專題調研或座談、網上或書面遞交意見等方式,參與其中。
備受關注的《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在政協聽取意見時,楊德鈞委員在座談時堅決提出,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處罰不能過輕,否則難以起效。最終出臺的《條例》的確在2016年農歷新春期間對全市的違規燃放行為構成了有效的威懾。
在商討《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時,江世亮委員建議增加一段描述,以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急救知識技能培訓。在該條例公開對外征求意見的草案中,江世亮委員的意圖已經得到全面而且充分的反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江世亮委員表示:“參與立法協商,進一步激發了我們政協委員利用提案、視察、調研、社情民意等載體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民主監督的熱情,開辟了委員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新途徑,在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發揮了政協的獨特作用。”
當記者問及參與立法協商的最大感受時,安翊青委員說:“政協委員來自不同的黨派和界別,他們的意見也往往代表著不同黨派、不同界別群眾的意愿,協商討論的過程實際上成為不同黨派、界別之間民主協商的過程,成為政協委員參與協調社會利益并從源頭防范社會矛盾的過程。”
誠如安翊青委員所言,事實上對《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草案)》,工商聯界別委員與工會界別委員對某個條款的意見就不盡相同。對《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物業管理的委員與作為商品房業主的委員也有不一樣的訴求。
從事律師工作的安翊青委員還表示:“從另一個維度來審視,政協委員參與立法協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部門權力和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傾向。委員們專業、客觀、獨到的見解以及堅持的態度,往往使得立法起草部門最終采納關于刪除或修改某個條款的建議,對立法的公平公正產生了重要影響。”
在經過了2016年“量”的激增后,上海市政協的立法協商將著力在提高委員協商建言的水平和質量上下功夫,計劃在2017年通過完善相關制度保障機制、工作調研機制、溝通聯系機制、意見反饋機制,切實提高參與立法協商工作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