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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正處關鍵時期 防“帶病提拔”
在已有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守則》將“四必”以黨內法規的方式固定下來,為干部選任嚴把入口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個不上會”“兩個不得”,嚴肅規則嚴格程序
如果說“凡提四必”是針對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之前的環節,那么“三個不上會”與“兩個不得”則是直接針對討論決定這一關鍵環節。
“三個不上會”主要是干部任免討論決定的程序性規范,指討論決定時,沒有按規定進行醞釀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核實清楚有關問題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向上級報告或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上會。
黨建專家指出,每一個“不上會”都是針對具體問題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會前充分醞釀動議、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是推薦干部科學性的重要環節,如果這一環節不按規定進行,很可能導致進入討論決定‘視野’的干部缺乏群眾基礎或者能力不足。”
按規定核實清楚有關問題則是防止“帶病提拔”的必然要求,此前已有文件對此作出規定。2016年8月,中辦印發的《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要求強化任前把關,“前移審核關口,做到動議即審,該核早核……疑點沒有排除、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任用”,《守則》對此又作了進一步強調。
實際上,對于第三個“不上會”,早在2010年中組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就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級提拔干部等5種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對這一點的強調,主要是為了確保上一級黨委在干部選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說,另一方面,也是為防止違規操作。
實踐中,這一點已經得到印證。浙江明確,針對巡視反饋進行整改,整治執行任期制不夠嚴格和違規破格提拔問題,對任期不滿3年的市委書記、市長調整,全部按要求向中組部報批,不批準不動議。
“兩個不得”,即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反對和防止個人或者少數人專斷,主要是對領導干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規則進行規范,是對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再次強調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
“以往有些地方采用領導圈閱和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易因信息的不對稱或不公開,使不同意見得不到真實反映,甚至導致一把手任意曲解的情況。”吳江說,“干部任免屬于重要決策事項,必須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委會集體討論有利于民主決策、科學決策,聽取不同意見。”
“五個不準”劃定紅線,制約選人用人權力
2016年9月,天津市紀委通報天津津南區委原書記呂福春嚴重違紀案時提到,呂福春喜歡大規模批量提拔干部博“口碑”,如此“任性”提拔干部令人咋舌。現實中,類似呂福春不遵守干部任免程序,違規提拔干部的現象并不鮮見,中央巡視組向海關總署、保監會、民航局等被巡視單位反饋巡視情況時,突擊提拔干部的問題均較為普遍。
對此,《守則》提出了“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五個不準”。黨建專家表示,“五個不準”實際是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權力的有效制約。
一些地方已有相關探索。比如,青海2014年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暫行規定》,規定各層級黨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其中包括:不得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得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除了任人唯親、超職數配備干部等常見問題,“超機構規格提拔任用干部”也值得注意。一段時間以來,為解決干部待遇問題,有些地方和部門搞所謂“低崗高配”,擾亂了干部的層級管理和權限管理。“有的干部有其名無其實,有待遇無責任,許多不作為現象與此有關。”吳江認為,必須做到嚴令禁止,必須零容忍。
黨建專家表示,整體而言,《守則》所強調的“凡提四必”“三個不上會”“兩個不得”“五個不準”等,有著明確的內在聯系:“凡提四必”是針對討論決定之前的組織考察環節,“三個不上會”也是針對上會前的環節,前者是正面清單,后者則是負面清單,兩大清單協同發力,把好上會前的環節關。而“兩個不得”是針對上會討論決定這個關鍵環節而言,“五個不準”是管住會后與日常。從這四個方面對干部選拔的各個環節實行了全覆蓋,從而把選人用人制度的籠子扎得更密。
“這樣,從會前到會后,從提名動議到討論決定,從會上討論決定到平時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制約鏈條,切實堵住制度漏洞,有效防止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劉峰說。
編輯:秦云
關鍵詞:地方領導班子換屆 帶病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