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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鋪好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軌道
大美青海,美在生態。青海是三江源頭、“中華水塔”,同時又是欠發達省份,集西部地區、高原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生態脆弱地區于一身。既要筑牢生態屏障,又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綠色發展、循環經濟,成為青海發展的必由之路。
生態文明作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生態文明建設不是短期行為和權宜之計,而是事關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長久之計和不變國策。
生態文明建設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要堅持這一民生工程,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成效;要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必須著力增強全社會對生態保護的法治意識。應該樹立“污染環境就是給人民造禍、浪費資源就是為子孫遺患、破壞生態就是斷人類后路”的“負罪”認知,自覺以法治思維看待和踐行生態文明建設。而這種基于法治考量的個體認知和社會共識,是打造美麗青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不可或缺的民意基礎與工作先導。
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必須著力構建完善可行的法制體系。有法可依才能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應該借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從法規完善的角度進行查漏補缺和機制創新,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規避“多動癥”、確?!耙粡埶{圖干到底”的空間規劃體系;健全納入價格機制、讓保護者受益、讓破壞者賠償的資源有償使用與生態補償制度;構建以改善環境治理為導向,監管統一、執法嚴明、多方參與的環境“共治”體系等等。
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必須著力提升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執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法治的權威性也在于執行。再好再完善的制度,如果執行不到位、形同虛設,就難以達成預期效果。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軌道,就必須對相關法規擁有內化于心的敬畏、具化于行的落實和不留情面的追責。要加強對責任主體履職情況的有效監督和嚴格考核,尤其不放松對負有領導之責的“關鍵少數”的監督;提升執法隊伍的職業素養與執法能力,破除基于地方保護和利益考量的選擇性執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虛作假、失察失責、推諉扯皮及慵懶懈怠等不良現象,堅決實施零容忍的問責懲戒。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態 文明 法治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