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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不被“欺詐” 亟需有“法”監護
近日一則消息讓人像隆冬的天氣一樣格外“心寒”。據媒體報道,一位81歲的中國老太在美國亞特蘭大機場停留了3天,而她的女兒和外孫女就在亞特蘭大居住,老人是被女兒遺棄在機場的。
據了解,這名遭“遺棄”的老人是一名退休教師,老伴去世后一個人將女兒帶大,并支持女兒留學美國。后來又獨自撫養外孫女至其12歲時,才和外孫女隨女兒移民到了美國。為了供外孫女念大學,老人還把自己在北京的舊居賣了。
都說養兒防老,但這位老人的晚年卻是無家可歸,孤苦凄涼,這不是個例。事實上,經常有媒體報道“有錢”老人財產被子女瓜分,“沒錢”老人被不肖子孫遺棄的事例。那么,對于年邁無力的老年群體,該怎樣保障他們的權益呢?
老年人監護制度亟待出臺并實施
提到老年人權益保護,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佟麗華主任總結了兩句話:第一,要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配套的政策法規。第二,要建立老年人監護制度。
2012年底,全國人大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時候,第一次提出老年監護制度。2016年10月31日,民法總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根據一項來自立法機關的統計顯示,早在民法總則草案一審過后,向社會公開征詢所收到的6.5萬多條立法意見中,約有五分之一涉及監護制度,其數量高居各類議題之首。
記者查閱法條發現,所謂民法意義上的監護制度,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進行輔助、保護、監督的一項制度,以彌補此類群體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
佟麗華介紹,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僅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卻缺失完整的成年監護制度,已無法應對老齡化社會到來的現實。“這次民法總則專門有監護制度章節,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如今,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納入被監護之列,也就是說老年人的監護問題也明確規定進去了。民法通則總則頒布實施以后,老年人監護問題必將也需要提上政府老年工作的議事日程。”對于老年人監護制度的確立和實施,佟麗華律師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見解。
哪些老年人需要被監護?
通常認為,行動能力受限,而且已經“老糊涂”的人需要監護人。佟麗華說,“當你不能照顧自己,而且也不能做決定了。也就是民事行為能力已經很弱了,那怎么處理自己的財產?處理自己的房子?這個時候就需要國家站出來,制度站出來,給你配備監護人。這是最需要幫扶的一批老人。有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有700萬的老年癡呆老人,這些老人都需要監護人。”
佟麗華指出,孩子一出生就有監護人,這是法律規定的,孩子父母就是他的監護人。但是,哪些老年人需要監護人?這是不確定的。我們先要走一個法律確認程序,確認老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換句話說,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了,這個老年人就需要有監護人。
那么,誰來啟動確認老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程序呢?佟麗華說:“如果政府都不做的話,弄不好很多子女也不做。那可能有七八百萬真正需要監護的老人依然沒有監護人,這部分人由于沒有監護人而受到嚴重傷害,家庭和政府就都沒有承擔起責任,這部分老人才最需要監護人。”
誰能做老人的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草案當中提出,根據配偶、父母、子女的順序來確定監護人。按照這個順序,老人有配偶的配偶做監護人,沒有配偶則子女做監護人。剩下其他情況的,如果其他的朋友,或者社會組織愿意做監護人也可以。
佟麗華介紹,這次提交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如果以上監護人都沒有的話,就由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做監護人。“下一部分工作是政府怎么把相關責任承擔起來?兒童領域我們越來越開始關注監護了,孩子不僅是家庭的,也是國家的,所以國家要擔負起這個責任;老年領域我們也要把這部分拾掇起來,老人也不僅是家庭的,也是國家的,家庭和國家要共同擔負起養老的責任。”
出現監護紛爭時怎么辦?
佟麗華表示,目前我國的監護制度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還是不完善的。當老人確實“老糊涂了”時,需要監護人幫助他做一些決定,包括請什么樣的保姆,住養老院還是住家里?如果沒完全糊涂,子女把老人的房子賣了怎么辦?老人到底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監護人?當老人需要監護人,而子女之間相互推諉,都不想擔任監護人時怎么辦?尤其是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這種事例更為突出。或者當一些老年人有一定財產或獲得豐厚的拆遷補償時,其子女往往為爭搶監護人資格打得不可開交,一旦獲得管理、支配財產的權利,又棄監護責任于不顧時怎么辦?
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的設計,當出現以上監護紛爭時,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可以指定監護人、提起撤銷監護申請乃至直接擔任監護人。可是指定后監護人不聽怎么辦?坦率地說,都沒有先例。過去面對這種案子時,指定監護人的程序中出現紛爭的時候,我們通常覺得束手無策。基于這些現實,民法總則草案理順了監護糾紛的解決程序,還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均作了明確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老人需要監護制度保障,可現實生活中,仍有許多侵犯老年人權益的事件發生,“除了被子女遺棄,還有被騙子團伙詐騙的事例,比如今年8月發生的清華大學教授被騙了1760萬元的案件。這位教授剛剛賣了一套房子,回到家立即就接到了詐騙電話,稱他漏繳各種稅款等等,各種恐嚇威逼,然后一步步中計。不是教授自身有多少問題,而是詐騙團伙現在都是職業化的,步步為營,騙子甚至可以精確說出網簽合同的編號是多少,及各種交易中很細節的信息,這樣騙老年人就非常容易得手。” 佟麗華舉例說,現今的養老服務中往往出現一些霸王條款,比如,老人簽了養老合同,合同規定老人3天內可反悔,超過3天再反悔就要罰違約金等等。所以,在養老服務行業發展過程中,怎樣保證老年人權益不受侵犯也是個大問題。
佟麗華呼吁,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無論是養老服務行業的發展,還是政府部門擔負監護責任,又或者是子女養老也好,政府都要搭建一個平臺。養老服務行業應規范運作,提供的服務要可以保障老年人權益;子女該擔負的的養老責任必須要擔負,不能都推到社會上。建議對于違法的,不論是企業還是子女都要進行處罰。
“我即使一年處理成百上千個相關案件,能使老年人的權益得到合法保障就值得。要讓不承擔贍養責任的子女,養老服務業的企業意識到,違法是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幫助老年人維權,在全社會樹立一個標桿,這個必須要做。” 佟麗華說。
編輯:趙彥
關鍵詞:晚年被欺詐 老年人監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