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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趙立行:應重視企業電子證據的合規性保存
當代社會已經進入了一個電子的世界,手機、電腦和互聯網把我們的生活實質性地帶入了虛擬的空間。郵件、短信、微信、微博、電子銀行已經成為我們個人生活,甚至成為企業開展業務的重要載體。然而,電子載體不但是我們健康生活的工具和載體,同樣也成為犯罪分子的重要工具,我們所熟知的電信詐騙等等就是這方面的表現,在電子平臺上,犯罪分子同樣也留下了大量的不同于傳統證據的證據。如今,越來越多的犯罪行為都帶有了電子色彩。
所有這些有意或無意留下的電子數據,盡管看似無形的,都是見證我們實際生活過程的事實,當這些事實進入法律訴訟階段時,它們又都可能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因此,電子信息記錄自然會成為司法證據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并被實際運用到司法調查和司法裁判之中,否則,以電子為載體的新型犯罪和侵權行為都無法得到追究。因此,電子證據已經無所不在,它不但被大多數國家所承認,而且在很多國家中已經實質性地進入到了訴訟法和證據法的規定之中。
據統計,如今全球已經有70多個國家及地區頒布了專門的電子證據立法,中國雖然稍晚,但是電子證據也已經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形式訴訟法)的決定》,把“電子數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加以規定,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認了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同年,《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首創性地賦予電子證據作為主要證據形式的地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電子證據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一旦電子證據正式以法律的形式進入到訴訟法和證據法之中,它也就具備了法律所要求的證據的所有特征,也當然受到證據法對證據的一般約束。作為用于司法訴訟的證據,首先要求證據的合法性,其中主要是證據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從而避免偵查權的濫用;其次要求證據的真實性,即沒有經過偽造、篡改、加工等等;再次要求證據和案件的基本關聯性,也就是要證明證據的有效性;此外還要求證據的可采納性。同時也會受到直接證據、傳聞證據、最佳證據等規則的約束。所以,電子證據首先要符合證據法對傳統證據的要求,否則就會和訴訟法和證據法的基本原理發生很大的沖突。
但是,電子證據又是具有獨特性的證據,它除了滿足傳統證據的特性之外,還有一些傳統證據所不具備的特征。例如,一般而言,電子證據都存儲在計算機存儲系統中或者其他各種存儲介質中,這是電子證據的外在載體。在內容形式上,電子證據是一種電子信息,實質上是一連串的1和0的數字組成的編碼,這就需要對電子證據中蘊含的信息進行輸出,必要時應當進行轉化,將其變成具有直觀性、可視的內容。其次,電子方式儲存的信息容量驚人,電子證據一般都隱藏在這些龐大的數據信息量中,其中哪些信息是證據需要一個明確的過程。第三,電子儲存信息的保存和刪除方法獨特,電子儲存信息也可以以動態的形式存在,對電腦的日常操作都有可能改變或破壞電子儲存信息。同時,數據電文與生成該信息的系統分離之后有可能不被識別,這就可能導致信息篡改的可能性。另外,電子證據時常與其他資料,特別是某些保密資料共處于同一個介質之中,不但難以固定證據而且可能受到保密特權的限制等等。這些特點都使得使用電子數據時面臨著比傳統證據更加復雜的問題。
電子證據給當事人,尤其是企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電子證據不但是企業進行日常經營所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在發生糾紛時,為了滿足在民刑事案件中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有效證據這一要求,電子證據提供所面臨不僅僅是在海量的數據中找到有效信息,而且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找到。同時電子證據提供必須滿足司法中舉證的功能,即與有效信息相關的部門、人員和時間等信息都應作為有效信息被保存。如果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發現有效信息,企業則有可能因為不能有效提供證據而面臨敗訴的危險,因此證據提供,尤其是復雜和龐大的電子證據提供,對企業而言不但是被動響應,而且還需要積極應對,制定面向整個企業機構的相關策略。
編輯:韓靜
關鍵詞:證據 電子 信息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