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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法治的前哨
站在執法一線的警察是法治的前哨,通過每一起或大或小的執法案件,代表著法治在“街頭巷尾”的形象
就在第三個“國家憲法日”前夕,公安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相較僅有52條的現行警察法,草案內容大幅增加,達109條。制定于1995年的警察法,在2012年已經修訂過一次。時隔4年又提出大修,足見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在制度建設上步入快車道。
執法是法治的重要環節,警察執法效果如何,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心目中的法治形象。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司法改革的應有之義。今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文件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如果說司法是法治的殿堂,是在肅穆的法庭上以冷靜和理性尋求公平正義,那么站在執法一線的警察則是法治的前哨,通過每一起或大或小的執法案件,代表著法治在“街頭巷尾”的形象。相對于居殿堂之高的司法,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的感受更深,因為“街頭巷尾”才是他們最常與法律相遇的地方。一些人可能從未進過法院,但或多或少都與警察打過交道。所以,警察執法所體現出的“街頭法治”形象,實際上更容易影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感知。
正因為警察執法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性,此次的警察法草案稿更加強調規范和監督警察的行為,用了1/4篇幅規定了警察在履行職責中的規范。需要看到,近年來,在“警察踩頭發事件”等案例中,少數警察因執法不規范引發公眾質疑,乃至引發輿論漩渦,給法治形象造成了傷害。草案稿將規范和監督警察職責作為立法宗旨,可以說切中肯綮。執法規范化就是執法的自我約束。這并不意味著削弱執法力量,相反,就像只有最自律的軍隊才具有最強的戰斗力一樣,只有執法最規范、最自律的執法隊伍,才能提升權威和公信力。具有權威和公信的執法力量,執法時往往事半功倍。
警察自律解決的不止是“亂作為”、濫用權力的問題,也包括如何防止警察不作為的問題。執法自律不是“畏縮執法”,冷靜執法更不是“冷眼旁觀”,警察“不作為”,和“亂作為”一樣會損害自身公信力。因此,草案稿將現行法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的“職權”“義務和紀律”合并為一章,統一規定為“職責與權力”。這種調整體現了警察權力和職責之間不可割裂的關系。對于警察來說,權力與職責是一體的。積極行使權力,履行法定職責,就是警察的內在職責。如果只將執法權理解為專斷權力,則可能導致任意執法;如果只將執法權理解為義務負擔,則可能懈怠執法。權力與職責相統一的警察執法形象,應該是不卑不亢、合理合法、積極規范地處置每一起案件。
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治發展經驗揭示,規范警察權力,樹立“街頭法治”形象,是構建法治大廈關鍵而艱難的一步。在“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我們既要重視一部部里程碑式的立法、一件件突破性的司法案件,借此搭建起中國法治大廈的框架,同時也不可忽視“街頭巷尾”的法治“踏腳石”。公正嚴明的警察執法,是通往法治中國的“關鍵一公里”。
(作者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05日 05 版)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執法 警察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