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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對此類事件進行了分析。他告訴記者,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的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即在游客受到損害以后,首先推定動物園一方有過錯,動物園一方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免除賠償責任。對于動物園特別是野生動物園而言,要想免責,必須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該與盡到管理職責是相一致的,該注意義務應當是相當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沒達到,動物園就屬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就有過錯。
“僅僅是提示和簽訂協議,絕不能說就盡到了管理職責。”楊立新指出,要想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必須能夠做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沒有危險。但事發時,首先,園方沒有做到將野生動物與游客適當隔離,將游客置于兇猛動物的危險之中;其次,沒有提供能夠保證游客安全的緊急措施,在老虎已把人叼走時,巡邏車里竟沒有任何可以采取的緊急措施;再次,園方并非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故,此前就有一個老太太下車解手,也被老虎咬傷,在發生這樣的事故以后,園方沒有采取必要的改進措施。
楊立新進一步指出,法律規定,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一方的責任。“至于是可以減輕還是可以免除,要看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對于造成損害的原因力,如果是造成損害的全部原因力的,那就應該免除責任;如果是部分原因力的話,那就是減輕責任。該事件中,趙某有過失或者有重大過失,動物園對她的損害應該減輕賠償責任;對于其母親受到的損害,因她是為搶救他人,故不能說她有過失,動物園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團團長邱寶昌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進行了分析。他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指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見,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既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的義務。根據經營者的不同,其所承擔的義務程度也有所不同。對于普通經營者而言,承擔一般的注意義務就可以了;但對于野生動物園的經營者而言,則需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義務。
“具體來說,猛獸區的動物兇猛、具有攻擊性,對此,經營者是明知的。既然如此,開放猛獸區就應該在設施上給予保障,除非是自殺,否則都不應該因為游客自身的不當行為導致游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損害;除非是自殺,否則動物園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邱寶昌說。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