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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免責鼓勵大家救
從草案頒布到審議,《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下稱《條例》)持續引發各界關注。原因在于,《條例》指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而言,《條例》規定,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為急救提供便利。
而對參與急救的好人,《條例》并未設置急救技能上的門檻。上海市衛計委表示,《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
事實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臺鼓勵市民參與急救的“好人法”,明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社會急救免責”的表述,還是首次出現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會急救免責”的意義何在?有專家指出,很多國家已有相關法律條文,對于積極參與救治者免責,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通過地方立法鼓勵和倡導救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消除施救人的后顧之憂,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級。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殷嘯虎認為,要從法律上鼓勵和保護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好人”行為,在目前尚不具備國家立法條件的情況下,由各地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實踐,可以說是開了一個好頭。
不過,上海“好人法”并未對“碰瓷”訛詐等行為作出規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經在這方面做出嘗試。
例如,將于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明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救助者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救助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條例審議和征求意見期間,由于害怕擔責而無人施救街頭突發病癥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誣陷的現象被廣泛提出,多數意見認為,立法應當鼓勵并保護好心人,同時讓惡意誣陷者承擔法律責任。
而從2013年就開始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則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