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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丁偉國:打造“增量共享”國資信用平臺
在2016年兩會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黑龍江“要奮力走出全面振興的新路子”。黑龍江振興看哈爾濱,哈爾濱發展的基礎在國企。總書記強調“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就國資而言,是希望國企能夠探索出一條“資源資產化、資產資本化、資本證券化”的混改新路,從而實現國資價值的再發現。建議設立國有資本混改引導基金,利用基金載體,動員金融資本共擔改革成本,分享混改收益,解決國企改革“錢從哪里來?業從何處興?人往何處去?”的問題。
一、 設立引導基金的重要意義
1、 基金改變了社會資本“不愿投資、害怕混合”的投資預期。一方面,哈爾濱國有企業資產質量堪憂,只有4家上市公司,大部分PPP項目很難吸引投資者投入(或混入);另一方面,在貨幣超發的大背景下,資本市場不缺錢,市場需要的是讓社會資本放心參與國企混改的金融設計。基金作為集合理財的一種制度安排,基金投資平臺回報高效穩定,讓金融資本先“混入”基金,再以基金形式投入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事前增設了競爭性投資程序,基金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和大金融資本,從而很好的克服了國企原體制機制的弊端,客觀上已經超過了新三板上市的條件。
2、 基金平衡了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是推動產權制度改革風險最小、成本最低、收效最好的形式。回顧我國歷次改革的成敗經驗,民營資本與國企的體量、權力、義務嚴重不對等,幾輪地方國企改制強硬推行民資“蛇吞象”;或者,一個國資大股東背著一幫“葫蘆娃”式的民營小股東,混改受到國有資產流失的輿論詬病,改革的經濟成本和政治成本成為不能承受之重。以基金作為直接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緩沖,上海和重慶都有成功的先例;陸昊省長也謀劃批準了多支產業基金,其中,林業產業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已經開始募集運作。基金募集的過程本身就是金融市場選擇的結果,先投資于混改基金,達成各方最大利益“公約數”,從而可能形成“漸進式”改革格局。基金從國資委分離出來一部分投資公司職能,間接完成了“管控分離”的任務,基金交易平臺成為國資信用體系的背書人。
3、 以基金為載體推動增量混改,理順了投資與運營的關系。必須指出的是,基金發起人及其募集的社會資本,首先只能投入到項目業績增量部分,暫時不觸及國資存量。遵循“增量混改”的原則,基金只有權對國資經營業績的增值部分進行交易,用于經營班子激勵、管理層收購、職工持股、多元投資主體進入等,逐步把被社會資本認可的國有資產裝入到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從而逐級逐步完成有效存量資產的轉移。增量改革為國企混改和證券化進程注入了源源不斷的市場化動力,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的功能定位在這一過程中得以重建。“增量混改”實現國資委由管理資產存量到服務信用增量的脫胎換骨式的機制轉換,“大國資”戰略逐漸清晰。
二、 具體設立國資混改引導基金的三點建議
1、 國企經營團隊必須作為基金一般發起人(GP)。 按照我們的設計,所有新增投資必須在國資委的主導下,通過基金渠道運作。基金將引入多元化、多種所有制的社會資本,解決信息不對稱、監管者缺位的問題,從而能夠切實履行出資人的監管責任。尤其是企業管理層,作為國企的實際把控者,必須對基金投入“真金白銀”,經營者由被監管的“打工仔”變成企業的“主人”,無須監管。出資人、投資運營公司、經營者利益高度一致,發揮了最大的能動性,在機制上徹底突破了參與各方混改動力不足和績效激勵不足的難題。為防止經營者利益輸送,根據基金約定,經營者只能作為“劣后級”投資人,管控風險,托底保證基本收益,對賭超額收益。國有資本風險僅限于基金投資份額,安全可控,收益卻可能被放大若干倍。從我們目前了解的情況看,所有國資“劣后級”投資人至少發揮1:8的“乘數效應”,不但沒有發生過風險,幾乎全部取得高收益。
2、 設置傘形基金結構,國資委享有超額收益。擬以國有產權上繳收益為基礎,對國內外金融資本定向募集,統籌設立封閉式國企混改引導基金,下設并購、資產管理、產業投資、創業投資等若干傘形子基金。基金采取股債結合的投資方式動員社會化資本,預計基金初期規模為100億元,5年內完成500億元募集規模。基金將充分調動政府和市場兩方面資源,國資委和券商機構共同承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擔任基金“一般合伙人”(雙GP)。通過基金合約的設計,GP需要投入的資金量很小,一般為基金份額的1--2%,國資委預計投入1--5億元就能控盤;如果不愿意承擔運營風險,許多偏好高風險的社會資本,完全愿意替代國資委出資,國資委甚至可以只是持有極少量“金股”即可。但是,通過基金平臺的運作,國資委將坐擁存量國有資產的增值收益。如下圖所示。
3、 執行項目合伙制,最大限度發揮資金效率。為發揮國資最大資本整合效率,解決一股獨大、監管缺位、投資效率底下等問題,建議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國資委挑選的合意投資人擔任基金有限合伙人(LP),LP采取資金認繳制,平時預留基金份額,不實際占用資金,項目需要時,馬上組織合伙人全力投入。執行項目合伙制,從根本上解決了國企兩大難題,一是,項目是投資人按照市場化競爭原則共同優選出來的,規避了國資委無法對項目價值進行市場化評價的“盲點”;二是,國企一旦選好高回報的好項目,可以直接得到一致行動人大量股權投資。
編輯:韓靜
關鍵詞:基金 國資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