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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兒童權利保護 法律底線不容觸碰
法律底線不容觸碰,特別是在關乎兒童權利保護方面,法律應是不可逾越的高壓線
艾毅幼兒園發公開信稱其園5歲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兒童傾向”,被小健母親以侵犯名譽權告上法院,在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后,小健母親選擇上訴。法院二審認為,幼兒園沒有證據證明孩子存在異常,以公開信的形式向近百名家長發布不實言論,容易造成其他人對孩子的錯誤理解,構成名譽侵權。法院二審據此依法改判園方賠禮道歉,并賠償小健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11月3日《新京報》)。
名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與生俱來,并無年齡上的區分,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權,依法受到保護。法律賦予公民名譽權并依法對其保護,是基于名譽權多方面體現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簡言之,公民與生俱來的名譽權不容侵犯,如果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者將為此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在本案中,涉事幼兒園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對小健“特殊兒童傾向”一詞的評價是否準確,而要準確判定一個幼兒是否具有心理特征意義上的“特殊傾向”,需要專業的鑒定機構對此作出結論。本案中涉事的幼兒園既沒有這方面的資質,又沒有這方面的能力,為回應小健母親指責園方對小健的暴力侵害,僅憑己方的主觀臆測,就給年僅5歲的幼兒作出有“特殊傾向”“需要特殊看護”的結論。如此信口開河,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的規定。同時,涉事幼兒園還通過向近百名家長發公開信的方式為自身辯解,無形中又在更大范圍內將主觀臆斷的結論進行了傳播,勢必導致公眾對小健的負面評價進一步蔓延,必然會在日后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戕害。涉事幼兒園的行為,已然侵犯了小健的名譽權,法院依法判決涉事幼兒園敗訴,無疑給那些任性侵犯幼兒名譽權的違法行為敲響了法治警鐘。
涉事幼兒園之所以給年僅5歲的幼兒貼上“特殊兒童傾向”之標簽,直接緣由在于法治意識的缺失。因為法治意識的欠缺,發雷言、說雷語、辦雷事也就習以為常。然而,在更深層次上,除了法治意識的欠缺外,恐怕還與不把幼兒權利當回事的陳腐觀念有關。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都固執地認為,小孩的事兒根本就不算什么事兒,甚至還偏執地認為,保護幼兒權益純屬無稽之談,以致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各種行為屢見不鮮。去年10月,河南洛陽偃師市某幼兒園的老師擅自將一組男童的裸照上傳給網絡,直接侵犯幼兒的隱私權,遭到一致譴責,涉事老師最終被辭退。有鑒于此,對違法侵犯包括名譽權、隱私權等在內的幼兒合法權益,不論其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應以法律的名義對其當頭棒喝,讓法律的威懾終結此類任性的違法行為。
法律底線不容觸碰,特別是在關乎兒童權利保護方面,法律應是不可逾越的高壓線。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遇到類似涉及幼兒名譽評價的行為,都應謹慎對待,切實遵守法律,小心呵護幼兒的身心健康,從而確保他們的身心健康不因自己的違法任性行為而受到傷害。這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會的底線。它應該作為法治社會的一項常識和本能,烙刻在每一名社會成員的內心深處。這是艾毅幼兒園發公開信稱5歲男孩有“特殊兒童傾向”一案被判決侵犯名譽權的最大警示意義。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法律 幼兒 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