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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孩二孩半歲前 做生育登記即可
近日,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印發《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1月3日,省衛生計生委權威解讀管理辦法,根據《辦法》規定,生二孩無需再審批,實行生育登記制度,并在登記流程、提供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也更加優化便民。
生育登記:
生一、二孩不審批但登記是法定義務
《辦法》規定,凡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廣東省戶籍的夫妻以及在廣東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戶籍夫妻,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制度。
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前,對生育二孩實行的是審批制度,只有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才能批準生育。《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登記,類似于戶口登記,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并據此享受相關公共服務。
《辦法》特別指出,生育登記制度還適用于以下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雙方均未生育子女,擬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擬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
登記辦法:
一孩二孩半歲前辦理
《辦法》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在懷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內主動到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
有一種特殊情況,擬借助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夫妻雙方可在懷孕前辦理生育登記并取得生育登記證明。
除主動登記外,還會有一種“被動登記”。省衛生計生委負責人表示,全省衛生計生系統還將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報機制。要求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每月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衛生計生工作機構。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根據通報情況,主動采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并在與當事人核實后,做好登記工作。
生育審批:
七種特殊情況再生育
根據2016年9月29日新修改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七種情形擬再生育的須經審核批準后再懷孕、生育。
這些情形包括: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為殘疾兒的;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那么再生育審批需要如何辦理?
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夫妻雙方申請再生育時除了提供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還需要提供相應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辦理審批手續。
材料準備:
只需身份證或戶口本
相關負責人指出,今后,無論辦理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在提供材料上,身份證和戶口本只需兩者選其一即可。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夫妻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方便親自到辦理機構的,可以委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代辦。辦理機構在查驗委托書及三方的身份證原件之后按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申請再生育的,應由夫妻本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五種情況可登記
凡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廣東省戶籍的夫妻以及在廣東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戶籍夫妻;
再婚夫妻,在再婚前雙方均未生育子女,擬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
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擬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
擬借助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夫妻雙方可在懷孕前辦理生育登記并取得生育登記證明。
七種情況須審批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又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為殘疾兒的;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記者何雪華 通訊員粵衛信)
編輯:趙彥
關鍵詞:全面二孩 生育登記 登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