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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印發《網絡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
第七條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平臺查找到被舉報電商所在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舉報電商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告知舉報人。
(二)被舉報電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并告知舉報人。轉辦文書應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以及通過平臺查找到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
第八條通過平臺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人提供的地址,或者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得知的地址,實地調查取證。確實無從查找的,妥善保存調查證據和平臺提供的相關材料,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不予立案,辦結舉報并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接到轉辦舉報件的價格主管部門對管轄有異議,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附轉辦依據和證據,報請共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消費者單獨提出的價格投訴,由被投訴經營者所在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無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無需轉辦,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并提出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無管轄權的,對價格舉報依照本規定轉辦;對價格投訴無需轉辦,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試行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編輯:梁霄
關鍵詞:舉報 價格 主管部門 交易 效率 物價 電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