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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文談互金案件審慎處理:宗旨是要鼓勵創新
從判決結果可以看出,13家被立案審理的研究樣本中,6家被定罪集資詐騙,1家被定罪合同詐騙,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而高管即將被移送檢察院起訴的廣東惠州P2P平臺e速貸,則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資金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等四個罪名。同樣移交檢方的中晉系高管,則像e租寶一樣,涉嫌非法吸儲和集資詐騙兩項罪名。
而一些剛剛暴雷、還在警方立案偵查期的平臺,比如四川的懶財主、浙江的行行貸,以及上海的“快鹿系”公司當天財富、金鹿財行等,則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上海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編寫的《上海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6)》顯示,2015年上海檢察機關受理涉網絡借貸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資詐騙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2件120人。
可見,在最高人民法院對互聯網金融案件‘審慎處理”的精神下,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罪名的認定也將嚴謹對待。
最高可罰無期徒刑
要想知道如何處罰兩項罪名,必須要知道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個人或單位集資詐騙數額的新規定,條文如下: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從網絡借貸暴雷的情況來看,涉案金額大多數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也就是說,判決中主犯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最重的處罰出現在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對浙江銀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判決結果,認定企業法人代表蔡錦聰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審中,被告的辯護人提出被告有自首情節,但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對于大部分款項去向不進行如實供述,影響了款項追回,加之被告人在成立該平臺前已負有巨額債務,且受損失人數達上千人,社會影響惡劣。因此,最終還是被處無期徒刑。
編輯:梁霄
關鍵詞:案件 金融 互聯網 集資 詐騙 存款 創新 監管